abelli wrote:
我剛剛上網查了明台...(恕刪)

Wind_Halbert wrote:
賠付的部分是賠付對方生命財產與財損,這個就是當初強制險的立意。
回過頭來說,保險金額乙式大約是丙式的1.5倍,所以,針對建物與投擲墜落的部分,
予以理賠,是以產生了錯誤的出險觀念-到期整理;
回到再說回丙式,跟你說車體部分予以理賠,該名業務應該不具備合格的產險執照,
目前販售新車業務,都需要具備產險資格證書,才足以在販售新車同時銷售產險。
實際的分野就是,丙式即所謂車對車,關鍵在於具備行照(也就是要納稅的部分),
但是挖土機屬於工具機具,與腳踏車跟部分電動機動車,是不具備此一條件,
故車體損失部分,不予以理賠。
賠償給付的是所謂第三人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意外與財損,也就是最基本的強制險的範圍。
以上,希望有幫助,買車還是要找有產險證照的業務,畢竟找純業務他不懂車,
找沒證照的業務,他不懂保險(連考過證照的都有可能搞混,更何況沒證照的)。
香濃黑咖啡 wrote:
如果是己方不慎與無牌車輛發生事故這個部分我就沒有特別詢問丙式車體險是否會賠償對方車輛維修及人員的醫藥費?
abelli wrote:
不過明台保險有點奇怪
第三人超額1000萬 限定財損20萬 體傷 100萬 ==> 此保費高於 下述
第三人財損 200萬 體傷200萬,每一事故1000萬(5倍)
這樣的保額 我還是第一次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