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我,我等你去告....
反正最後就是錢的問題而已

樂悠旅台灣 wrote:
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方式,規定在第二百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原則上來說,加害人必須將受害者的車輛修復到原來的狀態(即可以正常行駛狀態),並沒有規定賠償車價下跌的部分,而是在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兩個權利是可以同時行使,因此對於車價下跌部分仍然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至於求償的標準如何,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曾有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民事訴訟的成本:
1、律師費:一審50,000元以上(若親自答辯,民法相關條文要自行研讀熟悉)
2、民事裁判費:10萬元以下(第一審1,000元;第二、三審1,500元,依判決書按比例分攤)
3、事故鑑定費:3,000元(依各縣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
4、車輛鑑價費:3.000元以上(依各縣市鑑價公會收費標準,前提是承審法官同意原告要求鑑價)
5、每次出庭時間、往返交通費(承審法官會先安排原告與被告調解庭,才會進入民庭。事故鑑定原告與被告都要出席答辯)
6、原告與被告間雙方攻防撰寫答辯書
7、判決結果至少要六個月以上
備註:官司是有錢又有閒的人在玩的遊戲!

強制險+車體險+任意險一定要投保,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放寬心胸,得饒人處且饒人!



這篇一定要備份起來,因為太多網友問車禍折舊求償的問題了。
車子不是有保險,問你的保險啊,這樣最快,別自己設想,
這能不能要得到我是不清楚,倘若能要得到,將來我出國也要自己開車,最好是路上有小擦撞,因為耽擱影響到後續簽約失敗的問題,按照比例原則隨便賠個3成就能讓很多人要做好多年白工了,得饒人處且饒人,不要逮到機會就獅子大開口

a814133 wrote:
這篇一定要備份起來...(恕刪)


關於折舊的部分還有一個重點,零件算折舊,工資不用算。所以請車廠開估價單一定要工資、零件分開報價!

大部分的法官都會判零件折舊部分,但也有少部分法官是不算折舊的!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71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上網查詢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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