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式車險不賠停放中遭到不明車輛的撞擊-----------------------------------------那說自己開去掄牆的賠嗎?前一部車保乙式險時曾經在高速公路發生碰撞,前車車主看過後說沒事就各自離開,當然他車沒什麼事,我車引擎蓋已經有隆起啦,回家後第二天請業務來牽車,直接辦出險也沒問原因。
大大的冷處理值得讚賞但小弟有幾點要請大大注意一下1.不知大大是從哪聽來的刑法354毀損罪354毀損罪不罰"過失"與未遂........只罰故意對方車主行為成立刑法14條第一項無認識過失或第二項有認識過失絕不可能跑到第13像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因此......你要告他毀損是不可能的......但嚇唬他可以,只是要小心踢鐵板法院頂多走民事庭的損害賠償而已.......2.眾多網友說的肇事逃逸.........是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傷"而逃逸行為.......沒人受傷.......當然也不成立3.監視器有拍到他的車......可以用你的丙式或乙式車體險理賠......依情況你出險也不會影響續年保費......因為責任全在他4.或是叫對方用地三人任意險的財損部份賠你也行(對方出險)以上.......祝你早日解決問題
sv83429 wrote:2.眾多網友說的肇事逃逸.........是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傷"而逃逸行為.......沒人受傷.......當然也不成立(恕刪) 請查明再幫助樓主,肇事逃逸不是要死傷才成立,擷取其中一段內容其他請自行查看:只要駕駛車輛肇事,車主若在未達成和解或報警前離去,即使是沒有傷亡的小擦撞,都視為「肇事逃逸」,可吊扣駕照1到3個月。刊登單位:公共關係科刊登日期:2006/7/6刊登期間:2006/7/6 ~ 2006/7/13出處(連結如有不妥請告知)
totoroya wrote:請查明再幫助樓主,肇...(恕刪) 不好意思......我查的很清楚我講的是刑法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158-4條你說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算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服者去地院聲明異議或提抗告刑法158-4社會法益......是上法院.....看是緩起訴或是相對不起訴簡易判決等等....兩者雖然都是法律位階.........但實質內容卻是不同
開版大大的修養很好,佩服佩服!個人認為對這種自己明顯疏忽,又急於逃避責任的人,實在沒必要寬待. 如果看起來是真的不小心或位置不好停擦撞的,你的好意對方可能也會覺得過意不去,反而可能會和你聯繫. 兩造不認識的人都是相互依對方的反應才進一步取得信任的,不是嗎?多年前不慎擦撞到一位騎機車的婦人,傷者只有皮肉傷,沒骨折也沒流血,就要求在家修養大半個月.(台南某公立衛生機關,才有這等好康).雖然事後多次前往住處探望,他的兒子女兒仍惡言相向;等到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連別人去探望他所送的禮品,到廟裡頭拜拜的費用,竟然通通都要向我索賠! 再怎麼有仁慈心,也不能任人需索吧!把保留的好心腸留給值得你同理心去對待的人,有時得適時地給這種人一些警惕,不然下次搞不好又輪到自己認識的人倒楣了,對方一樣拍拍屁股走人,那時會更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