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1234 wrote:
請教大家...這樣的保險邏輯說的通嗎?
2/27中午南下國道1號大雅交流道下的連絡道
停等紅燈時...被後方來車追撞
當下馬上通知保險公司與警方前來處理
警方做完雙方筆錄與做好現場圖後...就跟雙方說可以離開
保險公司人員也請我填好單據...
之後3/2日前往原廠告知車輛受損情況...並安排進場修復時間
當天傍晚...就接到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來電
該位專業人員告知
因對方的保險過期且未接電話
而且查閱我的保險項目中...乙式車體險的部分...有自負額3萬元
所以如果我要進場維修時...需自付3萬...多出的部份才由保險公司負擔
我想請問大家...這邏輯合理嗎?
查閱該公司商品條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提及財損責任險部分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僅對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負額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在我的case中...我是受損方....
這自負額究竟是在誰肇事的時候要負擔的??
對方肇事...我被迫進場維修...還要我要自負3萬?
那我保你這個保險有何意義??
當下聽起來的感覺...我合理推測感覺就像是
那個理賠人員因為找不到對方...同時對方保險又已經過期
案子會一直壓在他身上...
想騙些不懂保險的...找替死鬼嗎?....
最後請問大家...這種情況還可以做那些自保的動作呢?
別棟也處在無肇責輪迴裡~~~
太多人都喜歡用預設結果來看待過程,樓主無肇責是一回事後車全責也是一回事,保險公司又是一回事,但...此件事就只有一回事
所以此件事請依照順序來呈現,1.樓主停等紅燈被推撞因樓主沒講到他有推撞或追撞前車此件事故不管推撞或追撞結果都會一樣後車賠前車樓主無需賠任何人,2.雙方作完筆錄代表可以找得到另一方這一點也沒爭議{找得到未必能要到錢這又另一回事了},3.對方保險過期代表樓主或保險公司求償維修費時有很大變數,4.因樓主投保車體險屬於自付額型較低保費原就該承擔預付維修費的風險。
因保險公司得知對方車輛無保險的情況下{因沒辦法保險公司對另方保險公司求償}再加上樓主是投保自付額型的車體險當然會請樓主先拿出自付額的額度,肇責只是事件的分配比例它不能代表錢$錢$錢$對方不拿出錢來百分百無肇責都是屁都是一行字而已,總歸一句例如你維修5萬元就得先拿3萬元出來修好車子{其他2萬保險公司先貼}再來對肇事者求償,如果你不願先拿錢那就只能等對方拿5萬出來你再去修車,這兩選項你可以自己選擇,如果今天對方有保第三責任險那我相信你的保險公司不會對你要求自負額因為你{可能}無肇責你方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對另方保險公司求償,這就是為什麼自付額型的保費會便宜就是這樣而你還自付額到3萬想必你的車應該隨便修都破5萬{理賠金額是扣掉我方的肇責,另外舉例:你佔3成 維修費5萬對方需賠3.5萬你自負3萬保險公司出0.5萬保險公司風險降低保費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