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法
刑事不法
行政不法
totoroya wrote:
請查明再幫助樓主,肇事逃逸不是要死傷才成立,擷取其中一段內容其他請自行查看:只要駕駛車輛肇事,車主若在未達成和解或報警前離去,即使是沒有傷亡的小擦撞,都視為「肇事逃逸」,可吊扣駕照1到3個月。
刊登單位:公共關係科
刊登日期:2006/7/6
刊登期間:2006/7/6 ~ 2006/7/13
出處
(連結如有不妥請告知)
這是屬於『行政不法』,肇事沒人傷亡逃逸,最多最多就是你說的「可吊扣駕照1到3個月」,沒有刑事責任,不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
sv83429 wrote:
2.眾多網友說的肇事逃逸.........
是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傷"而逃逸行為.......
沒人受傷.......當然也不成立
這是屬於『刑事不法』,要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必須肇事有人傷亡後逃逸,才會構成,如果沒有傷亡,就沒有刑法上的肇事逃逸。
雖然大家認知上,發生車禍碰撞,只要有人逃逸都叫肇事逃逸,但法律上還是有差異。
另外補充一下:如同sv83429所述,刑法的毀損只處罰故意,以樓主的情形,實務上通常會被認為toyota的車主不是故意的,頂多就是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