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815 wrote:
在本人和另一位網友獲不起訴後
上豪又向地檢署提起再議
再被駁回
...(恕刪)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上級檢察署若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至於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由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
很好奇
既然是對方撤銷告訴,又為何要聲請再議?
而且上級檢察署也認為對方不服的理由無再議之必要,所以駁回
那到底不服的理由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