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更新-上豪提起再議被駁回>台中市上豪汽車告本人毀謗,今天收到不起訴書


bao815 wrote:
在本人和另一位網友獲不起訴後
上豪又向地檢署提起再議
再被駁回
...(恕刪)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上級檢察署若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至於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由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


很好奇

既然是對方撤銷告訴,又為何要聲請再議?

而且上級檢察署也認為對方不服的理由無再議之必要,所以駁回

那到底不服的理由是什麼?




owen826 wrote:
再推一下
台中上豪姣汽車~~
樓主加油~~有甚麼需要的隨時跟我說!!
恕刪)



看到第二句 不經意笑了出來

版友創意無所不在 呵呵呵

bao815 wrote:
台中市上豪汽車因我下...(恕刪)


不能告~還要再起議~再告網友 ???

真的沒看過這樣的車商...

恐怕對事情的認知能力需要重新教育一下了...
買台中市上豪汽車
請先爬文


路過頂一下!!!

樓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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