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出水面 wrote:
一、替代役甲不成立刑...(恕刪)
黑狗來了 wrote:
一般車肇事逃逸,大家...(恕刪)
就版主情況來看,並不符合刑法肇事逃逸構成要件,無人員傷亡與相應之救護措施之必要,所能爰引的當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並未限縮於道路之上,且停車場所尚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範圍之內,比方在停車場所發生事故亦予適用之。
公務員(若引用大法官釋字對現役軍人的判定,則替代役男應當屬廣義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或個人行為過失所致民眾損害應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受害者可提國家賠償;若就此事件來看,民事責任居重,版主可聲請民事損害賠償
該公務員會否受行政處份,小弟猜想...因非瀆職或執行公務故意損害,可能該陪同之行政官員是口頭訓斥至申誡處份
以上~
至於是否知法玩法,此屬自由心證與道德認知上範圍,所以~~

電話蟲 wrote:
奇怪已有大大提醒法律...(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