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 ~~ 停車技術真差~~傷到旁邊的車 ~~ 圖片證明

這才是懂法阿!!知道嗎?
潛出水面 wrote:
一、替代役甲不成立刑...(恕刪)

黑狗兄 說的完全正確,給你一百分

大叔建議你車子快點修好、快一點消消氣,夏天這麼熱了還火氣如此大,對健康、家庭跟愛情是會有影響的喔。

你的案子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黑狗來了 wrote:
大家引用法條說,無傷亡或停車場就不算肇逃…
東大叔

KevinYu0504 wrote:
這點幫忙補充一下 ~~
替代役服勤時,一定要有承辦人陪同,意思也就是負責管理該名替代役的所作所為,
若有出事,也是必須一起承擔的。


要看什麼事吧!

不然若是替代役撞死人,在旁的承辦人也要一同承擔?!

虎克貓 wrote:
若今天您駕車肇事,請...(恕刪)


樓主發現是有公務員在場,就自己高潮了~~
坐在副駕駛座頂多有道義責任
怎麼硬凹連帶該賠錢的也是開車的那個人~

公務車輛肇事就算是工友駕駛開車
機關一樣負賠償責任
有保險的話也是交給保險公司周旋
社會上敵視公務員的人真的很多

電話蟲 wrote:
奇怪已有大大提醒法律...(恕刪)
可憐坐在旁邊的公務員,無端受災,他頂多有道德責任而已
替代役,如果他是在執行職務,應該是可視為廣義的公務員
但他不是肇逃,而是侵權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負有賠償責任

不懂的人不要亂扯..
公務員真是原罪啊..
黑狗來了 wrote:
一般車肇事逃逸,大家...(恕刪)

就版主情況來看,並不符合刑法肇事逃逸構成要件,無人員傷亡與相應之救護措施之必要,所能爰引的當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並未限縮於道路之上,且停車場所尚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範圍之內,比方在停車場所發生事故亦予適用之。

公務員(若引用大法官釋字對現役軍人的判定,則替代役男應當屬廣義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或個人行為過失所致民眾損害應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受害者可提國家賠償;若就此事件來看,民事責任居重,版主可聲請民事損害賠償
該公務員會否受行政處份,小弟猜想...因非瀆職或執行公務故意損害,可能該陪同之行政官員是口頭訓斥至申誡處份

以上~

至於是否知法玩法,此屬自由心證與道德認知上範圍,所以~~


電話蟲 wrote:
奇怪已有大大提醒法律...(恕刪)

虫二 wrote:
公務員真是原罪啊..


真的!

現在公務員不只被當米蟲,連被載也要負責任!

虎克貓 wrote:
若今天您駕車肇事,請問副座要負責任嗎?

還是因為遇到是公務員,所以,一切都是公務員的錯!!

另,要求償,依民法及個資法,很難!!

為甚麼,因為新聞之前有報過,車主無法透過警方(因個資法)找到肇事者!!

若對方是替代役(年輕不懂法),或許人家還願意賠錢!!

遇到公務員,您不會比他懂法!!

建議口氣好一點,對方不爽,您也有可能拿不到賠償!!

要錢不是要氣!!




很久很久以前,有個虎克船長,因為不懂法律,選擇去做海盜;

掛了以後就投胎。

變成貓了嗎?

虎克貓這個名字很有意思,所以開個玩笑,別介意。

突然覺得酸民多…

但公務人員更多…

我本來就沒要苛責替代役了,他也有誠意處理…

只是對另一名移民署的人員的態度問題,整肚子火…

他剛才有打電話來說,對於處理車禍較沒經驗,造成誤會很抱歉…

他都已經這樣講了…

我能怎麼說…

還在想 wrote:
原來有那麼多公務員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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