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十歲的一般人,基本上都是讓人家養.講難聽一點.走了家人不會比較花錢.親情,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不是想喊多少就是多少.一千萬太超過了300~400W可以了.只能說有些人賺這種錢的心態真的很糟糕....親情都是假的,要錢都是真的~
因爆胎造成路邊停車屬緊急情況,法不上生命緊急處分,這點須據理力爭。而肇事老人明顯過失比例較多,雖傷亡而造成不可迴避責任,然因主要過失在肇事老人,所以對於家屬提出無理要求也不必全然接受,應該只負道義責任。國人通常面臨官司被告就會慌了腳步,請拿出交通裁決報告據理力爭方可避免無良家屬需索無度而至法律與情義盪存。
niannian04 wrote:....對方為70多歲老先生...(恕刪) 一般身故的賠償,用台灣平均餘命計算每年收入。台灣的男性平均壽命為79歲,如果老先生有年金或退休給付,算到身故大概也沒多少,除非是企業負責人,每年有高額收入(有如張忠謀之類,這是要舉證的,看報稅紀錄),或其他因身故而造成的重大損失。由於在不得路邊停車狀況下,司機判斷要停車處理,故駕駛本是一定有責任的。只是為何視線良好下會造成死亡車禍,不是當事人也不得而知,但駕駛有義務注意前方交通狀況,故死亡者亦有一定責任。如果法庭表現不佳,換一個律師比較快。老實人當然會吃虧,所以才要委託律師啊,法官也不是笨蛋,這種判決都有一定行情,責任比例下確認,民事賠償的是受害者損失,所以民事上要證明損失的金額,法官裁量其合理性。一般而言求償對象主要會是雇主,要求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大多情況下,只有雇主才賠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