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追追追/撞到衰!開車沒錯卻被判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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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速報>> 網路追追追/撞到衰!開車沒錯卻被判很重?(上)(2010/10/22 11:28)

交通部統計,台灣車禍致死每八人就有一位是行人,2009年有271個行人喪生輪下,以70到79歲的老人最多。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車禍天天都在發生,如果我們開車都遵守交通規則,卻不小心撞死了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上了法院「該當何罪」?網路流傳當前述情況發生時,法官基於「死者為大」與「道義責任」,判決都會偏袒不守規矩被撞死的行人,究竟台灣法律是不是真的像原信所說一樣偏袒行人呢?

看原信:台灣的法律(開車人必看)

為了給讀者最正確的解答,追追追小組這次向中部不願具名的兩位資深法官,及兩位開業多年的律師組成的黃金陣容請教。首先我們就來探討原信中的第一則案例: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兩位法官經過討論之後,皆認為原信的說法有漏洞,並解釋行人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沒有路權,且是突然跳出,車子又在速限以內,這種狀況是屬於「應注意但無法注意」,而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他們認為駕駛沒有過失。法官另外補充,即使這名駕駛是無照駕駛(例如駕照已被吊銷),在案例二情境下,同樣屬「應注意但無法注意」的狀況,因此無過失;但無照駕駛就是違法,這算另一件事,仍需受罰。

參考法條:
刑法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而兩名律師在經過討論之後都認為,駕駛車速都在速限以內又是在內側車道,行人也沒有路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註:下面會解釋),駕駛會認為不會有行人突然出現;如果有路人突然跳出,即使駕駛遵守一切行車規範還是會反應不及,因此他們認為法官應該會判駕駛沒有過失,而不是各負50%責任,與前面兩位法官看法一致。

接著追追追小組再向法官,律師請教第二則案例: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 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 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法官們首先點出原信中的漏洞,他們說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視同行人穿越道,這部分有明顯的錯誤。而關於車速的部分,他們表示除了有另外訂定速限,不然市區的速限通常是限速50,因此駕駛並未超速,且原信中說駕駛車子煞不下來才撞上行人,這就代表行人突然出現地方是在車子剎車距離內,一定會撞上,這跟第一則案例一樣是屬於「應注意但無法注意」的情況,因此認為駕駛並沒有過失。

律師們認為第二則案例跟第一則其實類似,都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關,駕駛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且行人又是突然穿越馬路,造成駕駛反應不及,因此他們也認為法官應該會判定駕駛沒有過失。

什麼叫做「信賴保護原則」?律師解釋,簡單來說,就是這條法律已經受到大家的相信,認為所有人都會遵守,就像大家都知道綠燈可以通行,紅燈就要停車一樣,都是對於交通法規的信賴。因此律師認為,原信中的駕駛可以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向法官請求判定沒有過失責任。網友「小工蟻」提供2007年的一則新聞,即為一例。參見:民視新聞 騎士閃避不及撞死人 判無罪 2007-10-23

(待續)

感謝網友名單:
Oscar、神兵、影武者、靜、琤、黃偉華、容沛文、怡靜、yu、yoyo、Se Bastian、PCHOME、pachinko@mpinfo.com.tw、nancy、BriAn、IVAN、kolo、chenjh、Ray1985、liu homing、laba、狐狸、joehuang90、coral、可可、錯不在我、威威、tlbunny、E.D、宋仔、啾、Void、小工蟻、忠孝橋一號、凱仔、已經在台中監獄服刑的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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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偵探筆記/難道遵守交通規則也”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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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字
這故事告訴我們~不是遵守交通規則就沒錯~而是不要撞到人才沒錯...
在台灣...遵守交通規則=廁所裡點燈籠
他一放出大絕招

"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血滿也是一擊必殺

我朋友的老婆中午騎車要回家休息
過馬路的時候跟另一台機車相撞,對方無照駕駛
朋友的老婆安全帽飛掉
頭部撞到地上,顱內出血,昏迷兩星期過世

調出路口的監視器
朋友的老婆搶黃燈,剛過斑馬線的時候該方向已經變成紅燈
對方在該車道還未變成綠燈的時候就起步,所以雙方才會相撞

最後
法官裁定朋友的老婆是闖紅燈
對方無過失,無須任何刑責(無駕照跟車禍刑責無關)
朋友只拿到機車強制險的保險金

開車騎車走路還是乖乖的遵守交通規則
該停就停
該走哪邊就走哪邊
再來現在行車紀錄器跟路口監視器到處都有(先不說路口監視器有沒有故障)
如果100%的錯,出狀況是很難去"灰"的
別抱著量你也不敢撞我的心態去違規
遇到恐龍法官,蝦米原則都沒用,一切他說了算。
我記得有在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而被判刑的案例,就在台灣,細節就不清楚了。
追什麼追呀...
沒用的追追追

Sid541 wrote:
NowNews頭條新...(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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