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擾各位今晚(07/11)開休旅車到烏日高鐵站接從日本旅遊回來的內人,進入3F停車場,再轉入停車位時右前輪壓到了玻璃瓶,說巧不巧,輪胎被從旁邊刺破,看來是不能補了。停車場管理人員說他們僅提供停車位,不負責車輛損壞的賠償。或許是因為某位沒公德心的人丟了玻璃瓶在停車位上,他們也無從查起,所以無法追究責任。我想請教的是,我可否因該單位沒有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使消費者車輛損壞,進而要求該管理單位賠償?以上就教各位網友,感謝。PS.該管理單位人員尚稱客氣,還主動協助我更換備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