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小弟有車體險的疑問想請教大家,
請問車體險保乙式(限駕)後,還能附加免追償嗎?
個人覺得這是兩相衝突的。
但業務很肯定地說,實務上,事故發生後是可以變更駕駛者。
有保免追償的話,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且事後不會向駕駛者索賠。
如果真如業務所說,這樣哪還有人會保一般的乙式險(不限駕)呢?
這名業務一直叫我保乙式限駕+免追償就好了(省保費)
業務說的是真的嗎?難道這真的是車險界不能說的秘密?
小弟很害怕會被業務騙了,到時候求償無門,
懇求專家指點,謝謝各位。
基本上
限定駕駛或約定駕駛跟免追償附加條款是互斥的,如果保險公司不查投保,被金管會抓到,最少罰60萬。
另,發生事故後更改約定駕駛人,時有所聞,但被金管會抓到,一樣最少罰60萬。
雖然有人私底下做,但除非你有在出險時,能說動業務員或保險公司為你冒險被罰的本領,不然還是老實投保比較實在。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發文日期: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4502號
受處分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43500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26號13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鄭林經
護照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26號13樓
主旨: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
事實及理由: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及101年新車領照第1年及第2年保單到期前3個月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專案稽核報告,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如下:
一、 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之核保及理賠作業,未依公司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60萬元罰鍰。
二、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之核保及理賠作業,有於出險後始批改變更實際駕駛人為列名駕駛人並予以追溯生效賠付,以及有批單生效日係於出險日後卻仍予賠付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併處12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第171條之1第5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