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sterns wrote:在此更正,小弟說的是黎明路的鐵馬賽克,如有巧合誤導名為鐵馬部落,在此致歉 發文的你嘛幫幫忙罵店家也能罵錯~還罵了這麼多天現在跑出來說搞錯店家了看來你腦袋的問題比較大喔鐵馬賽克我常去逛~裡面車子都屬於比較高單價的旁邊也都確實有請勿觸摸的牌子喔!!!建議你再回去看清楚吧!!!搞民粹也不是這樣搞的~
*醬爆* wrote:你很沒有法律常識...(恕刪)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節 特種買賣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 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 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因為七天內保證退貨的規範僅限於訪問買賣與郵購交易,若為店面的實體交易,消費者的退貨或換貨主張則回歸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或民法規範。民法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Print/0,4670,110105x112008080601342,00.html民法第 259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 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如果不還,即觸犯民法第 259條之規定,可訴請返還,若有損毀,可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http://www.tcchb.doh.gov.tw/ch/02bulletin/09_main_print.aspx?sn=162
loyen wrote:同理心我絕對不會在未...(恕刪) 同理心我絕對不會在未徵得主人同意下任意碰觸單車<---不包含未售出及貼警語之展示車!!我也是愛車的人<---每個人都這麼說愛車的人是不會去亂碰別人的車<---如何定義亂碰?不管車的價值高低與否你算有點白目吧<---我覺得你才..店員只是給教育一下<---該不會你根本就是該店員或同業?!不要在自稱是自己是懂得愛惜車輛了<---你也是吧!!因為你沒問 就去碰車才討挨罵(應該不是罵你 是教你要懂的禮貌)要怪只能怪你自己吧<---標準的01口吻!!要是你有先問過這樣店員還給你警告的話在來01這邊哭訴吧<---哭訴?甚麼心態啊...真是....
drift3500 wrote:同理心我絕對不會在未...(恕刪) 不要覺得自己站不腳就只會說人家是"該店員或同業"不要亂碰最簡單的說就是在人家沒同意下 不是自己的車都不要亂碰不要動不動手就犯賤伸去摸這麼簡單都不懂嗎??
扯什麼法律,在店員明白告知〞請不要亂摸〞之後就不摸,不就得了,去車店不過就是賞車或是買車,大可趁機跟店員攀談,多暸解一下車子,如果因為店員的態度不佳,惹自己生氣就走了,那到店去賞車或買車的目的不就達不成了,何必為了別人的過失,搞得自己白跑一趟呢?閒扯法律和不佳態度一樣令人…
以一般人的好奇心總是想說這7萬多塊的車是差在哪總會想摸看看,人之常情上面很多人都提過相關論點,在此也不贅述如果店員立場站的住腳(有放個牌子請勿用手觸摸)但店員回話口氣總可以好點吧這樣態度是對的嗎?這樣是做生意的道理嗎?反正態度決定高度物競天擇就看這麼唱秋的態度有多少人喜歡交關!
樓主自己行為有問題還怪別人態度差.... 沒經過別人同意, 任何東西都不要去碰, 這是對人的基本尊重,家教不好的人都不覺得自己的行為會對別人造成困擾. 我相信樓主如果在碰之前有先問過店家, 絕對不會被店家兇的, 而且店家會很樂意讓你碰,因為這事先詢問的動作證明你是個很有水準的人, 不會亂搞車子.
同理心態你的車也被人家摸來摸去你心理會怎樣?別人的車也被你摸來摸去別人心理會怎樣?大家的答案如何?店家也許過去發生個案!!一朝被蛇咬...........店員處置或許過激 一些<------要教育開店無非作生意,不要跟財神爺老大過不去有的為興趣而開店,同好來要跟更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