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闆說那個包包是他們不小心多給你的,他必須舉證這一點,才能證明那包包是從他店裡出去的,否則也有可能是你自己到別家店買的東西!可惜你被收回去了,而且還願意付錢購買,那就表示你們已經同意他收回去,也承認是他店裡多給的包包,現在討論也已經來不及了~~~~
有一點看法當初的買賣是兩造的合意行為~中間並無一方有欺騙或強迫的之行為~而且是當面看車(含包包)一方交付價金一方交付物~就法來說買賣行為是以完成~買方取得物之後是以擁有物之所有權了~無所謂的意思表示錯誤(如車價不含包包)~車店老闆最多算是事後反悔~是無法推翻之前的意思表示~這最多算是另一個意思表示~就算是舉証DM的圖片也不行推翻先前的意思表示~而且很多DM都會表示以現場實際車上配備或顏色為主~表示DM僅為參考用~舉証的証據力不足~所以車店老闆後來"未經告知"以強行的手段取走包包...因另一方...有抗議之表示但無對抗能力~經抗議後才舉DM為自己行為辨護~但是在行為後並經另一方抗議後表示...似有構成刑法上的行為要件~如是事前的溝通並經同意再取回就沒有問題~但事實是取物時未經物之持有人同意~此時車店老闆並無物之所有或支配權~而後買方為取回包包而支付的價金的行為(贖金???)係因在車店老闆的強制行為(強行占有)而無力對抗下所為的行為~這種的應該才可以推翻~
那你就把車退回去不就得了~當初你是整個SET一起買,當然包含那個包包,既然老闆不准賣,你就把車退給他,看他敢不敢收,騎一個禮拜,回本了啦~既然還要花錢買回來? 就像人家把搶你的東西要以八折賣你一樣~~演葉問啊~~
左營大路這家店已經是開了二十幾年的老店在商言商~銀貨兩訖~出了店門誰都不會認帳就算是店家虧也只能告訴顧客~博感情~請顧客多多幫忙介紹或是請顧客不要說出去結果店家用這種令人「匪夷所思] 的做法一夕間把自已建立已久的「商譽」搞的一敗塗地~哎~壞事傳千里
撒隆喜布 wrote:恩 終於有第2個 熟知法律的大大回應了 指出 商店所可能觸法的法條...這讓人看了還比較能冷靜一點...否者看了前者某位大大的回應..反而列出消費者可能犯罪的法條...更讓人激動..真是黃易派來的.......... 我不能同意你更多...
gohome1549 wrote:在mobile01潛...(恕刪) 這樣的話提告嚕,板大不該軟.建議你提告,惡劣商家就是要讓他知道學到教訓管他多難做自己權益不能損失,難道我買1臺車當下說有附送配件之後改口說搞錯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