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水壺架,失掉一個顧客,也贏得一個顧客!

m1gpx2004 wrote:
舉例.YJ250 原價3200 打9折2800 批價2333 賺個500多塊 有人會問 能不能打八折 變成2560取尾數 2500 能賺多少? 別把低價車說的好像很好賺一樣 一樣那句話 開一間自己查查看 看你有沒有種開八折價給客人 再送個水壺架跟鈴鐺看看 ....
...(恕刪)


太好了!我們終於了解車店的進價
跟我之前猜的大致差不多啦!
童車我問到的大概是9折價
看來還是有18%的毛利率
還算不錯吧
去股市觀測站看看上市公司財報
有幾家的毛利率有這個水準的
更何況有幾家真的會直接折現
不過就是送一成配件
還是有20%以上的利潤
說賺區區$500
不過大家可不是這樣看的
以大車平均單價15000~20000來看
隨便都有3000~4000的利潤(當然還要扣管銷費用)
不過那些大多是固定的
所以賣越多賺越多
所以才會有幾間都喜歡用折扣來衝量
那就看個人的喜好(別又要便宜又要服務周到)
至少樓主不是這樣來抱怨的
唉~單車熱已經慢慢退燒了
20D, 7D, 24-70 F2.8 L, 580EXII, G9
Kroraina wrote:
事情到後來,大家舉了...(
也就是說,包含店員A開出的條件在內的要約,已經不具拘束店家的效力了,
樓主第二天去說要買車,已經變成樓主另行提出一個新的、包含「送水壺架」條件的買車要約,那承諾與否的權利,就落在店家了,
依照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店家有決定是否與任何人締約的權利,
老師常講一句話:「我不想賣你,因為我看你相貌不端正」都可以的,
所以在法律上,店家並沒有錯
不能拿DELL或大賣場標錯價格的問題來相提並論的。
恕刪)


我想樓主的意思是他"不爽", 不買了! 沒說什麼法律問題吧! 難道不買反而違法?

"一個水壺架,失掉一個顧客,也贏得一個顧客!"
主題應該很明確吧!
Kroraina wrote:
事情到後來,大家舉了...(恕刪)


大哥~~~要看清楚喔

幫您標示出來了

結果今天〈7/26〉下午帶著兒子到店裡試車,B店員熱情的招呼我,我告訴他前天A店員介紹的車和答應要送

水壺架,B店員說,就以A店員的為主,這時,突然身後有位C店員開口了:

C:哪有這樣賣車的,這款車不能送水壺架,頂多只能送個鈴鐺。

B:他是店裡的常客,常來消費。

C:水壺架不能送,只能送鈴鐺。



B的這句話~不算代表店家嗎?

這不算承諾嗎?

當然我也不認為可以跟戴爾事件等同視之!!
Kroraina wrote:
事情到後來,大家舉了...(恕刪)


又是 法律 ...

現在沒人要告 店家

也沒有說 店家不可以這樣做

只是 這種 處理態度問題 並不討喜 OK?

現在的 情況 請以 常理 來判斷

請不要 用 文言文 解釋

並沒有人說 法律上 店家 是 錯

鑽牛角尖 幹麻 ?

何謂 常理

今天我去買東西 你跟我說 的 價錢 是這樣

回去 想想後 我可以接受

所以 隔天 我來 購買

結果 你跟我說 那是昨天的價錢 今天漲價

這樣 任何人 奇模子 都會不舒服 ...

當然 無法 你情我願

自然 各奔東西

板大 另尋他家購買

板大 只是 上來分享 購物時 遇見的情形

沒有所謂不所謂 正確 與 錯誤

同樣一件事 大家 各有見解

而店家的態度 造成了 顧客的流失 ... 這是版大 所想要說明的

而不是 違約...

這棟樓 會蓋的 這麼高 請感謝

福爾摩斯 + 通靈人士

破財中 ~
et7899 wrote:
計較...是貧窮的開...(恕刪)



哈哈~那這樣改好了

"失去誠信...是貧窮的開始"

這在商場經上~也是事實
0.0 買部童車比看環法LIVE還熱鬧......
0.0 買部童車比看環法LIVE還熱鬧......
et7899 wrote:
大哥~~~要看清楚喔...(恕刪)

我知道,
一般來說,受僱的店員大概會被店家授與一定範圍的代理權,
可以以店家的名義與顧客成立買賣契約,
但這個代理權一定是有所範圍限制 (例如議價空間)。

樓主提出前一天的條件,向店員B提出新的買車要約,
店員B雖然說「以店員A說的為主」,但立即被在場的店員C即店長所制止,
從整體事實來看,店員B的承諾應該是已經超出了他被授與的代理權範圍,所以他的承諾為無權代理,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才會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之行為,其效力未定,需得本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店長立即予以否定,就是拒絕承認店員B就與樓主締結的買賣契約,
而使買賣契約溯及既往的自始不生效力。

這裡的確是會有爭議存在,
如果認為店家應該依民法第107條之規定而仍要負責,我並不會有意見;

不過我個人的想法是,
由於買賣雙方是以對話方式為意思表示,對於店員B的無權代理的意思表示,
店家是無法以「先於或同時到達」的意思表示來加以撤回,
也就是說,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趕在店員B的話說出口之前撤回店員B要說的話 (畢竟嘴長在店員B臉上,話還沒說出口就不知道他會說什麼)
但是有最後決定權的店長已經在第一時間就表示不同意,
如果不能解為店員B無權代理,而給予店家在這個階段有一個承認權可以行使的話,
在交易風險的分配上,似乎會有所失衡?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其實如果是更熟一點的G牌店家 會把送配件一成的費用折讓給你 通常看通路不二價的價格再便宜
只是買的是空車就是了 所以G牌號稱的不打折~其實就是送配件的噱頭 配件我是不太需要啦~
至於水壺架一般如果真的需要~店家會直接送一個吧 我遇到的店家都是二話不說直接拿一個安裝上去不會囉嗦的! 因為真的沒有多少錢
那樣摳門的店長~我想的確會讓人倒退好幾步~好幾步阿~
a-hwei518 wrote:
又是 法律 ...現...(恕刪)

我也知道談到法律並不討喜
不過,建議您也不必看到法律就那麼倒彈,
法律這種東西,您就算不喜歡它,它也還是無時不刻支配著您生活中的絕大部分行為,
到7-11買顆8元的茶葉蛋? 夠簡單的一個行為吧?
至少直接相關的就有民法第153條、第154條、第345條、第348條、第367條
如果茶葉蛋有問題,就再增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第354條、第356條、第357條、第359條、第361條、消保法第7條的問題
法律它一直都在、無所不在,忽視它、敵視它只會造成自己不利,沒有任何好處

有時我就覺得很納悶,
如果有人講說,怎樣保養皮膚比較好,那他就是美麗教主;
如果有人告訴你,怎樣投資理財比較好,那他就是投資達人;
受歡迎得很
大家對於那種不痛不癢的問題反倒比較關心,
對於提到法律的人,就擺出一副敵視的態度

我可以告訴您,我不是您的敵人,不必敵視我,
要是我跟您敵對,才不會講這些讓您知道
法律這種東西,我們在學的過程中花了不知道多少錢在不斷更新書籍和法典上,
所以台北律師公會表訂法律諮詢費用每小時5000元起跳,
所以到補習班上課,單科就要七、八千元
然後免費提供知識還被人討厭...

我並不是沒事幹,貼法律解析我也沒錢拿,
只是覺得,如果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法律層面的觀點,讓大家以後遇到問題時可以有所參考,
那我會覺得我的所學對社會有一點貢獻

當然,我的看法不一定正確,當了十幾二十年的法官的判決有時都會出錯而被廢棄掉了,
但至少可以作為一個參考,
畢竟小糾紛無所謂,糾紛大時難道憑感覺上法院打官司,
然後敗訴時再來喊「司法不公」、「司法已死」?

我當然知道樓主沒打算告車行,這誰都看得出來吧?
只是,假設在法律層面上,店家沒有錯,
那麼我們是不是也該為店家留多一點餘地?
再說,回到我前面曾經提過的,
誰能還原當時的全部事實?
店家的態度是不是真的很不好呢? 我不知道
所以我不會一味的就去偏向某一方指摘另一方
其實這也是一種自保
您學起來不也有好處?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Kroraina wrote:
我也知道談到法律並不...(恕刪)


抱歉

讓您 感到 敵視 感

在此說聲 抱歉



對於您 熱心 分享 法律知識 真的很感激



而我上面 想表達的是

版大 所想要說明的 是 店家的態度 造成了 顧客的流失

而不是店家 能不能 這樣做

表達不好 讓您不悅

在此說聲 對不起
破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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