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如果這家店的格調只有區區一、兩千元的話,我強烈建議車友抵制這兩家店。
唯有團結力量大,希望各位網友支持。
也希望該兩家店老闆看到本站發言後,主動連絡樓主退回包包八折貨款,無條件送出當初附車的包包。
sagesaver wrote:
K大法律講解非常詳細...(恕刪)

您的情況跟本案例不一樣:
本案例的包包,並不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也是隨手可以掛上去,也隨手可以取下來,
就算掛上車頭與自行車還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物」,
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並不當然取得包包的所有權──除非自行車買賣契約已包含包包在內
所以會發生爭議;
但車身上的零件,尤其是您會更換升級的部品,
甚至可以認為是自行車的「重要成分」,
一旦裝上您的自行車 (添附),您就取得了該等零件的所有權,
而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法為「占有」,依民法第943條規定,推定您適法有此權利。

再者,就交易習慣上來說,車行通常不會將此類非該款車種原廠配備之高級零件直接組裝上實車,來供作展示,
如果車行作此主張,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法官應該會基於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認定車行如此的主張不可採信。

看到這裡,可能就會有大大覺得疑惑:
為什麼在解樓主的案例時,我並沒有用到上面的民法第943條的規定?
的確,就像前面有些大大提到的,
不是應該由車行老闆舉證證明那包包是從他車行售出的嗎?
這觀念完全符合民法第943條。

我的理由也還是那句話:
「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就決定了實質的勝負。」
在車行老闆說這包包是他忘了取下來,要收回去時,車主同意了車行收回這個包包,
並且最後以八折價格又將包包買回來。
請各位思考一下:
假設您是車行老闆,您會怎麼為自己辯解?
車主同意返還,再將包包買下的行為,是不是某種程度上已經回過頭來動搖了她原本占有包包的適法性?

當然,如果再更深入討論下去,
車主可能可以主張當場是被老闆唬住了,誤以為是這樣這樣,後來回去請教他人,才知道應該可以怎樣怎樣,
再對車行老闆主張自己對包包占有的合法性;
不過,也還是再重新回到最初的問題:
「買車的契約是否包含包包在內?」

我對本案的分析和結論並不見得正確,
畢竟自己也是才疏學淺,
但我很希望能夠有其他法學先進,用提出比較完整的論述,或其他車主可能可以主張的法律上理由
來加以辨正
我也可以檢視自己的思考流程是否有所闕漏。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車行的態度上有問題
賣出的東西弄錯的~就該認賠~
如果真的必須要回來~也不是未經同意就把東西拆回去

我們消費者也不是這麼不通人情~
如果店家真的有困難~也不會為了這一個包包硬要店家難看
總會有折衷的方法~

但是不是這樣賣出1周了還未經同意就拆回去!!!
這樣的店家就不用手軟了
不在乎客人感受的店家,不管法理上站不站得住腳,絕對是沒有下一攤生意可做。
這種交易的糾紛要以法律來討論的話每個人心證不同,提告的話端看法官心證為何?沒一個準頭.我認為包包本來就掛在車上顯而易見.而店家交車前勢必要先調校整理,說明講解該車.怎麼會看不見它認為不是隨車附送的配件呢?店家把車交付購買人而又不取下該包包即應該認為它把包包當隨車附加品一併售出.而消費者也會認為是該車附加品.而消費完成.當銀貨二訖時契約也同時生效.而一星期後店家表明該包包非附屬品強制取回就有違約的產生了.至於強制取回有沒有法律問題要看法官認為該包包是不是為購買車子的一部份而定了.但也要看店家的犯意囉.說實在的犯意要看的出來也很難吧.
剛剛去店裡面和老闆直接請教了這件事情~~

以下是老闆告訴我的過程:

1.當初在向開版大介紹車子時,包包和車子是放在同一箱子裡,不過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不過我並沒有詢問介紹時包包是否已經安裝在車上)

2.開版大離開以後,老闆發現車子上應該裝含狗嘴套的原廠踏板,可是他裝錯了,同時也發現包包不是隨車附贈的,於是想打電話請版大把車子帶回來換裝正確的踏板上去,同時也準備溝通關於包包的事情

3.後來老闆還沒有打電話,版大的女王就來到了店裡,於是在換完踏板之後,老闆向版大的女王說明事情原委,將包包卸下

4.老闆認為自己當初搞錯也必須負上一些責任,於是兩人當場談好以八折價格將包包售出


由於交易當時小弟並不在場,所以也只能轉述老闆告訴我的狀況,基本上是大致與開版大說的相符,但我想爭端在於...

"到底有沒有告知?"以及"是在開版大女王不同意的情況下硬拆?"這樣的不明狀況下發生的!
個人覺得~如果老闆當初積極一點聯絡版大,事情應該不會鬧得這麼僵,兩位的感覺也不會這麼不好!
不過老闆表示~當版大的女王來到車店時,他是有告知 貴女王這樣的情形的!!

我想~~現在雙邊說詞都大致上明朗,有法律專精的大大應該還是可以繼續指導與討論這類問題!!

另外也建議版大可以直接找老闆說清楚會比較快一點!!


關於:
雙方並未就系爭包包究竟是自行車之附件?贈品?抑或是另購商品?並未進行意思表示往來,更遑論意思表示合致,
因此,雙方就系爭包包並未成立買賣契約,亦不構成自行車買賣契約之一部;
至於車行不慎將系爭包包掛在車首忘記取下而由買家占有,
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狀態
並不涉及所有權的移轉,
因此,系爭包包之所有權人仍為車行老闆。
因為車行老闆如果是忘記取下掛在車首的包包,應該單純只是一種事實狀態,
並沒有意思表示牽涉在內,所以應該無須討論意思表示是否錯誤的問題。




上面的結論亦容有率斷而非毫無再詳加探求之餘地
樓主一開始對買賣過程描述已述及店家在出賣當時除介紹車子本身外"還另外介紹附掛其他配件包括系爭車包"
如何能逕予排除系爭車包不在要約之意思表示內?
何況第146樓更提及:1.當初在向開版大介紹車子時,包包和車子是放在同一箱子裡,不過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乙節

既然乃當下老闆搞錯,以為那是隨車附的包包所以在介紹時提到有包含包包
焉能謂無意思表示錯誤問題?

是否忽略了錯誤意思表示(要約)在未適法撤銷前已經買主承諾後即已成立而包括在買賣合意內(加上交付後法律移轉行為即完成而非僅單純事實狀態)
甚至是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限?
"默許"亦足成立意思表示?

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

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抳文字致失真意








Kroraina wrote:
「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就決定了實質的勝負。」
...(恕刪)


想到電影裡的1句台詞
At first sight marks one's destiny.
test2048 wrote:
這欄就屬閣下提出的法...(恕刪)

K大說的是很清楚
重點是調解委員認同嗎?法官認同嗎?誰知道
大家又不是調解委員更不是法官
單純就是一件買賣糾紛
有需用到這些偶多看不懂條條文文
給個不負責任的建議:
*要包包去問你們里長怎麼伸請調解(省時又省錢)
*要讓店家破財找消保官(看看欺騙消費者能不能成立)
*爭一可氣可能要對簿公堂了(時間金錢難..........)
所以我買車絕對是到直營店去,
也別忘了這是一個人吃人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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