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包包不是原配,我們必需要收回!

都牽回家一個禮拜了
才說不是原廠配的
真是太誇張囉
萊茵哈特 wrote:
再補充:
若樓主夫人事後果又同意付錢8折買回系爭車包
則無論先前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解釋上嗣應已達成民事上和解(即互相退讓)
難再向店家作其他民事主張

反之若未同意
是否可以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或只能減少價金?

惟標的金額並不大
因此上法院訟爭可能不划算
走調解可以考慮為解決乙途...


沒錯滴,消費者要多多了解自己的權益,才不至於在發生消費糾紛時不知所措 ..

另外,一般商店比較容易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2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品質、內容 …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也須特別留意
所以,目前許多很夯的網拍或單車店商品交易,比較容易違反公交21...例如 商品上其他配件之併同陳列或郵購、拍賣、商品目錄上之照片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容易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等..... 有這些情形消費者也可以依公平法30~34請求所受之損害賠償

一般消費糾紛或爭議除了向法院聲請消費訴訟裁判外,也可循消保法43~44程序 : 先向企業客訴,15天內未獲滿意處理者得向當地消保官申訴,如仍未達成和解者得再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做成調解書
這樣除了可以省下冗長的訴訟程序,也可以讓更專業的消保團體單位來保障消費者自己的權益喔



未經詢問就隨自拆下並取走私人物品 ---作法極度惡劣

出了店家買賣就成立,如果有錯送的情況店家有客戶資料可以聯絡----為何不聯絡

拆包包的同時---我可以說裡面有一顆鑽石不見了 或裡面有1萬元----請求賠償

因為雙方都提不出證明===買家說店家有送===店家說沒送(大家都沒錄音)====那就比誰硬啦
看有沒有認識律師或報社約一約去跟老闆談 ----應該會免費送

個人看法---老闆手段錯誤---商譽受損====區區兩千元
我想應該會少掉很多生意吧

本人有再幫人單車保養 有一次幫客人拆座管快拆(當事者拆不下),結果我拆斷了雖然有保固一年換新不用錢
我還是不收此次的保養費-----雖然我損失了600元但我換來了 客人的肯定 客人說下次保養還會來找我


如果此店家可以跟客人解釋清楚並把包包送給此客人(清楚告知是我誤送了這次我認賠,別人問你時說是你買的)
這種作法應該會比較好且會換回更多客人
我個人的感想
照著樓主的描述
消費者和店家之間,誰是誰非
大多數的網兄都表達的很清楚了
以我個人的認知
交易當時的"口頭約定"當然就是代表最後的結果
很多當收銀員的,如果找錯錢,應該都是自認倒楣吧
難道會有人認出當時找錯錢的客人,指著說"我一個星期前多找你二千元,所以這次多收你二千"??
以上的例子也許和本案不是那麼貼切,但心態上我認為應該是相同的
是非觀念往往卻和法律條文的解釋相去甚遠
懂得怎麼解釋法律的人就是可以從中找出漏洞來掩飾大眾都能看出的"是非"
所以大家還是多充實法律概念,以求自保吧!!
首先要感謝各位前輩給我這麼多的建議跟指教
很訝異我的慘痛經歷能給帶來這麼多的回應
爬完這麼高的樓~~我也表達一下我的心境和一點拙見

關於這次事件的主角『高級神秘悲情包』(我家女王只是配角
我並沒打算再將它買回,即便老闆送我,我也不會收了
至於這家車店,公佈店名並沒實質意義
說真的,循法律途逕解決我也曾想過
但我現在選擇相信因果

當初發表這篇文章,沒特別目的,只是發洩心底的悶氣
--誠實--
常常這兩個字並不容易實踐
很多大大們都建議我向車行討回來
如今知道那個悲情包不是原配,就算討回來,也不會讓自已有那種賺到的爽快
當然,不少大大們也認為車店的老闆並不誠實,我也不例外!

也有人說是溝通不良,是我們跟店家的誤會
我不必在對這件事做更詳細說明
公道自在人心
今天我們選擇誠實面對自已,也老實的面對店家,畢竟包包不該是我的
但不知店家要收回包包的當下,是否也誠實面對客人,想過我們的心情感受....
此對事不對人
民主社會可以表達不同意見
僅作理性辯證
若因此引起不舒服或誤解
大家彼此互相包容
別傷了和氣

個人淺見您可以不贊同
同理您的見解愚亦不全然認為正確
只是一時職業病.....
老實說在這討論提供答案也沒有諮詢費..........
別人亦可質疑
至少愚所提觀點之可能性
相信您應也不能全然排除



惟您的涵攝過程相比其他是較為深入
非全無參考價值

但自己個人感受
愚係希望站在買主是比較弱勢乙方來思考

法律人對於每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悉應嚴謹以待
並合乎經驗暨論理法則
此乃愚之自我要求


Kroraina wrote:
可以不要再率不率斷了...(恕刪)
萊茵哈特 wrote:
惟您的涵攝過程相比其他是較為深入
非全無參考價值(恕刪)

又來了....「並非全無參考價值」,就是說「絕大部分沒有參考價值」,有價值的部分很些微....
如果這是您所說的「職業病」
勸您最好盡快醫治

在此我不擬推測您的職業,
但在這個領域我待的時間也許不比您短,
建議您兩件事:
一、向一般非法律人講解法律知識時,不要咬文嚼字,既然是為其他民眾解答,還寫那種人家看不懂的文字,就只不過是自high,是法律人的傲慢!老實說我自己在大學時代也犯這種毛病,現已改過向善;

二、學習判決書上或教科書上的用語,固然有助於提昇撰寫法律文件之能力;然而也還是要「妥善運用」,老實說我覺得您只學到貶抑性的文字,甚至您是不是真正理解了那些用語的意涵? 尤其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如果出現類似文字──以您說的「並非全無參考價值」為例,最高法院會說「固非無見」,但請注意,那是最高法院在對它的下級審高等法院講話,是要準備指摘高等法院判決上錯誤的「轉折語」。在職權上最高法院本來就有權審查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否合法;但您對我並沒有這種權限。

當然,如果這是您心中主觀評價的公開,那我也沒話說,畢竟對錯好壞每個人看法不同,您當然也有批評的權利;只是,我一直覺得您的發文內涵很具有深度,是很值得討論的對象,並不是抓幾個文字來耍弄的,所以印象中應該不曾在回文時有什麼刻薄的文字吧? 如果後續再看到類似的用語,恕本人醜話說前頭,我後面講話可就不再客氣囉~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會不會太誇張了一點...誇張到讓人想罵髒話說...
管你原廠配什麼東西~錢付了車都騎一個禮拜才說這是多附的...

這樣我決定最近也要來開車行了...
買台低階的公路車把原廠輪組換成跑0..照原價賣...
成交後..再說這輪組不是原廠配的哦...直接拆下來..
一想到錢可以這樣賺就很爽~~~

這種事直接找蘋果了啦..就算沒拿回包包也吐一口氣..
不過蘋果通常都要有圖為證...
Kroraina wrote:
我非常遺憾您有如此嚴...(恕刪)

理論跟實務差距是很大的,法學院ABC也只有法學院學生在講.如果見解可以不同,又要遵守判例,那又何必有不同見解呢?更何況判例也許現在是對的,未來也有可能變錯的.判例是隨時會被翻盤的.而地院的判例高院可以推翻,高院的也會被最高的推翻.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可能被社會的變動,法律的變更而推翻的.
怕又引起誤解
那改為"仍有參考價值"ok?
我們也常常為當事人用"固非無見"針對於所不服之法院裁判
這詞也不是最高法院發明的專利
不用想太多
要不要使用法律語言見人見智
這兒大家水準應該都不賴
仍本初衷強調對事不對人
語氣有引發不舒服的話還望海涵
這買賣紛爭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不需淌渾水

Kroraina wrote:
又來了....「並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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