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哈特 wrote:
再補充:
若樓主夫人事後果又同意付錢8折買回系爭車包
則無論先前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解釋上嗣應已達成民事上和解(即互相退讓)
難再向店家作其他民事主張
反之若未同意
是否可以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或只能減少價金?
惟標的金額並不大
因此上法院訟爭可能不划算
走調解可以考慮為解決乙途...
沒錯滴,消費者要多多了解自己的權益,才不至於在發生消費糾紛時不知所措 ..
另外,一般商店比較容易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2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品質、內容 …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也須特別留意
所以,目前許多很夯的網拍或單車店商品交易,比較容易違反公交21...例如 商品上其他配件之併同陳列或郵購、拍賣、商品目錄上之照片內容、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容易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等..... 有這些情形消費者也可以依公平法30~34請求所受之損害賠償
一般消費糾紛或爭議除了向法院聲請消費訴訟裁判外,也可循消保法43~44程序 : 先向企業客訴,15天內未獲滿意處理者得向當地消保官申訴,如仍未達成和解者得再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做成調解書
這樣除了可以省下冗長的訴訟程序,也可以讓更專業的消保團體單位來保障消費者自己的權益喔
出了店家買賣就成立,如果有錯送的情況店家有客戶資料可以聯絡----為何不聯絡
拆包包的同時---我可以說裡面有一顆鑽石不見了 或裡面有1萬元----請求賠償
因為雙方都提不出證明===買家說店家有送===店家說沒送(大家都沒錄音)====那就比誰硬啦
看有沒有認識律師或報社約一約去跟老闆談 ----應該會免費送
個人看法---老闆手段錯誤---商譽受損====區區兩千元
我想應該會少掉很多生意吧
本人有再幫人單車保養 有一次幫客人拆座管快拆(當事者拆不下),結果我拆斷了雖然有保固一年換新不用錢
我還是不收此次的保養費-----雖然我損失了600元但我換來了 客人的肯定 客人說下次保養還會來找我
如果此店家可以跟客人解釋清楚並把包包送給此客人(清楚告知是我誤送了這次我認賠,別人問你時說是你買的)
這種作法應該會比較好且會換回更多客人
很訝異我的慘痛經歷能給帶來這麼多的回應
爬完這麼高的樓~~我也表達一下我的心境和一點拙見
關於這次事件的主角『高級神秘悲情包』(我家女王只是配角
)我並沒打算再將它買回,即便老闆送我,我也不會收了
至於這家車店,公佈店名並沒實質意義
說真的,循法律途逕解決我也曾想過
但我現在選擇相信因果
當初發表這篇文章,沒特別目的,只是發洩心底的悶氣
--誠實--
常常這兩個字並不容易實踐
很多大大們都建議我向車行討回來
如今知道那個悲情包不是原配,就算討回來,也不會讓自已有那種賺到的爽快
當然,不少大大們也認為車店的老闆並不誠實,我也不例外!
也有人說是溝通不良,是我們跟店家的誤會
我不必在對這件事做更詳細說明
公道自在人心
今天我們選擇誠實面對自已,也老實的面對店家,畢竟包包不該是我的
但不知店家要收回包包的當下,是否也誠實面對客人,想過我們的心情感受....
萊茵哈特 wrote:
惟您的涵攝過程相比其他是較為深入
非全無參考價值(恕刪)
又來了....「並非全無參考價值」,就是說「絕大部分沒有參考價值」,有價值的部分很些微....
如果這是您所說的「職業病」
勸您最好盡快醫治
在此我不擬推測您的職業,
但在這個領域我待的時間也許不比您短,
建議您兩件事:
一、向一般非法律人講解法律知識時,不要咬文嚼字,既然是為其他民眾解答,還寫那種人家看不懂的文字,就只不過是自high,是法律人的傲慢!老實說我自己在大學時代也犯這種毛病,現已改過向善;
二、學習判決書上或教科書上的用語,固然有助於提昇撰寫法律文件之能力;然而也還是要「妥善運用」,老實說我覺得您只學到貶抑性的文字,甚至您是不是真正理解了那些用語的意涵? 尤其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如果出現類似文字──以您說的「並非全無參考價值」為例,最高法院會說「固非無見」,但請注意,那是最高法院在對它的下級審高等法院講話,是要準備指摘高等法院判決上錯誤的「轉折語」。在職權上最高法院本來就有權審查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否合法;但您對我並沒有這種權限。
當然,如果這是您心中主觀評價的公開,那我也沒話說,畢竟對錯好壞每個人看法不同,您當然也有批評的權利;只是,我一直覺得您的發文內涵很具有深度,是很值得討論的對象,並不是抓幾個文字來耍弄的,所以印象中應該不曾在回文時有什麼刻薄的文字吧?
如果後續再看到類似的用語,恕本人醜話說前頭,我後面講話可就不再客氣囉~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