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您幾個問題
1.如果那個包包是要用螺絲鎖上去的~~
那是不是比較能當作車上附屬的東西呢??
如果當初DM沒那個~~可是因為他的動作比較繁雜~會不會就變成買賣契約中的銀貨兩訖
2.我記得以前常聽到說,去看東西不能隨便開價,如果開了以後,店家說賣!!你就不能不買...因為已經達成買賣契約了
那這個店家親手把車子送上~也拿了錢~~是不是應該也算達成買賣契約呢??
3.我覺得對車主最有利的就是,前幾樓那個好像是店家的朋友說的,店家說他誤以為那個是要附的,所以也介紹了那個包包,那車主也滿意了,也談好了價錢~這樣是不是已經構成買賣契約,交錢那一剎那,就已經物權轉移了
4.如果3成立,那女車主回他店裡,他未告知,也未"先"取得女車主的同意逕自拆了包包,那這樣是否已經符合了侵占罪,雖然車主在現場,而當車主尚未同意他取回包包,他這時應該先觸法了吧??
而女車主最不該做的就是~~跟老闆最後用八折買了包包回來~~雖然有點像是被勒贖的!!!
但是不能舉證的話,大概只能被當作因老闆告知他當初賣錯了!!而女車主也同意了那個看法而撤銷了買賣契約
另外在花錢去買了包包~~~
抱歉喔~~我這問了好幾個問題~~可以分開回答嗎>>???因為有好幾個層次啦!!^^!!
如果1~3皆符合~~
5. 那~~那個車店老闆是否已經觸法了??就算女車主最後付了錢~~買了包包,但是犯法在先
===========以下為閒話==============
大家不懂法律,往往被知法玩法的人玩,很多不按行政程序走的~~其實還是能翻案啦
不過找找警察去唬唬 還是蠻有用的
至少我被唬過= =.....而且警察還不按行政程序走低勒....只是也沒辦法了!!過了~很難翻案...
因為法官也不相信之後的證詞了吧!! 哈!~閒話
對於那個包包打八折...我大概斷定那台車買九折~~~
八折的包包...去)))
我買個新的包包打八折還去尾數勒...真是得了便宜還賺很大~~~掯....這樣也要賺..打六折賣才對..大家互不損失
dj4311 wrote:
理論跟實務差距是很大的,法學院ABC也只有法學院學生在講.如果見解可以不同,又要遵守判例,那又何必有不同見解呢?更何況判例也許現在是對的,未來也有可能變錯的.判例是隨時會被翻盤的.而地院的判例高院可以推翻,高院的也會被最高的推翻.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可能被社會的變動,法律的變更而推翻的.(恕刪)
您提到的,確實是判例可能產生的問題,
但一來,判例既不是永久不變,也不是如您所言「隨時會被翻盤」──事實上,只有部分判例會因為相關法律修正或不符社會現況而被不再援用,法安定性還不至於動盪如斯;
另一方面,「判例見解可能改變」跟「判例是否具有拘束力」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但您前文的意旨是說,可以不用太在意判例的見解,這就聞所未聞了,
事實上,無論是在司法實務或國家考試,我想大概沒人敢這樣否定判例的拘束力吧?
口說無憑,我貼個最高法院決議:
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決議 (節錄):
「所謂法規,係指本國制頒之法律 (包括條約) 及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命令及省法規、縣單行規章而言;不問其為實體法、程序法、公法或私法;又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故判決應適用習慣或法理而不適用或適用不當時,概屬違背法令。其違背現尚有效之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者,亦同。....」
個人認為,如果您也是位法律人的話,面對法律問題時,不宜「純憑個人感覺」來處理,
「判例」在大陸法系之我國,固然的確是種怪異的存在,學者批評者有之,在憲法位階討論的話,也或許可能有司法權侵越立法權的問題;
但,現實法律和司法實務,就是明文規定它具有等同於法規的拘束力,
關於這點作為一個法律人,很不宜視而不見,甚至向大眾宣稱可以不必理會判例要旨在說什麼。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judyflower wrote:
K大您好~~!!萊大...(恕刪)
您好!
我有個想法請您參考看看:
現在車行老闆方面,也透過了其他車友轉述了他那一方面的認知,
很明顯的,車行老闆和樓主在「包包取回的過程」上的主張不一致,
加上車行的名稱和地址都已經形同被公開,
我們這些局外人,已經不應該再繼續用假設性的方式來討論這個問題了,
無論討論出來的如何,都會傷害到可能是無辜的一方,
這樣不但對當事者不公平,在斷章取義的情況下,單純討論到後來也可能被解讀為「認定」,
對我們來說,也有法律責任上的風險。
因此,您是否可以考慮自己另開一樓,作單純「某甲」、「某乙」式的假設性討論?
以上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dj4311 wrote:
如果是考試時引用判例是可以拿分數的.但這次高雄的議員抽單無罪事件引起這麼大風波,下次如果有一樣的議員關說抽單事件爆發.我真想看看有那幾個法官敢依此次判例在判個無罪的.(恕刪)
唉....原來如此啊
看來您並不清楚什麼叫做「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最高法院的庭長,會在像前述的民事庭會議或刑事庭會議中,提出該庭最近兩、三年裡法律見解值得讚許沿用的判決來討論,評選出幾則,摘取出其中法律見解的部分,作成判例要旨。這才是「判例」的正確意義,也才具有相當於法規的拘束力。
至於您所說的高雄地院判決,那根本不是判例,對其他法官沒有任何拘束力。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dj4311 wrote:
是沒錯,但你能決定這...(恕刪)
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您:
不可能!
理由是,這是地方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根本不符合作成「判例」的要件
再補充一下:
其實最好不要太把新聞所講的法律訊息當一回事,
尤其是電子媒體,記者的法律素養非常差,
該案到底是什麼原因被判無罪,可能性很多,我沒看到判決書,不便評論,
但問題不見得是出在法官身上,
或許詳細事實與在媒體上所看到的「表面」不同,在法律上的確不構成犯罪;
也可能是他的行為正好落在刑事法律上的空隙;
或者檢察官不夠努力,起訴事實及證據不足以定罪;
但記者在報導時,不但不會去作分析,
反而常會看到講出一些會誤導、或扭曲事實的話來,
他們的影響力卻與遠比我們大得多,
很無言啊....
一位老師曾經跟我們提起這樣一件往事:
某位大法官 (不便講出姓名) 的夫人是位非常能幹的女性,實際上經由她自己的努力,在她名下累積了不少的財產,
當了大法官之後,就要進行財產申報。
大家一看:哦!這位大法官的夫人財產比他還多,
於是就有揣測說,這位大法官都把財產登記在夫人名下。
某媒體記者就向這位大法官採訪詢問了,這位大法官也告知了記者,確實是他夫人自己的財產,
結果訪問完之後登出來的,仍然說是這位大法官把財產都登記在夫人名下....
這就是台灣的媒體。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