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車店遇到奧客的實際案例


edward0425 wrote:
請去看215樓吧~那位老兄就是引言小弟文章針對個人回覆的,還把相同文章用系統PM給我~
不用玩對號入座這一套~
看他之前文章講到法律,加入哪裡的軍團的,不是很嗆嘛?


他找你麻煩,是因為看不下去~
你也可以嗆他,約他出來輸贏...
可能是你的身體構造比較不一樣啦!
所發的文章,沒有幾個看的爽的~~~

你的輪組到底搞清楚是哪一個牌子了沒????
edward0425 wrote:
怎麼~不是很懂法律嘛?先前店家最自豪的白紙黑字剛好在上面有,PM小弟內容相同的文章也已經留存。

罵了人就搞失蹤啊~

通常做人是不用太計較的~但如果是遇到自稱懂法律卻一副得理不饒人,甚至還在網站出言不遜的人,請問是否也要別人用法律來對待?



我就是很懂法律,你覺得有犯罪嫌疑就快去告

網路背後本來就一堆肥醜噁爛怪胎宅男

重點是,從文意上,我可沒說你是網路肥醜噁爛怪宅男

至於你要怎麼想你自己,甘我跟檢察官什麼事?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哇係阿仲 wrote:
都沒有指名道姓...
怎麼會有人自己舉手答~又~
好奇怪喔!
可能被刺中要害.......可憐的嗚呼哀哉!


哈哈~我也鼓勵他趕快去告,千萬不要像某YO咖網站的某些網路肥醜噁爛白吃宅男

一張嘴躲在網路背後,找他出來吃飯還一堆理由五四三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edward0425 wrote:
請去看215樓吧~那位老兄就是引言小弟文章針對個人回覆的,還把相同文章用系統PM給我~
不用玩對號入座這一套~
看他之前文章講到法律,加入哪裡的軍團的,不是很嗆嘛?


你覺得能成案就快去告
~我這篇就是接在你文章下面回覆~在PM給你一次~
我就是單純陳述我最進的遭遇而已
怎麼你這麼生氣
該不會你很同情那些半瓶水的網路肥醜噁爛怪宅男?

你可以趕快就近去轄區派出所報案
要是受理員警的程度不夠還真的讓你報案上送分局偵察隊
分局偵察隊也會給你退回
真的要移送到地檢署
還需要分局長閱過相關筆錄審核後蓋章

加油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哇係阿仲 wrote:
他找你麻煩,是因為看不下去~
你也可以嗆他,約他出來輸贏...
可能是你的身體構造比較不一樣啦!
所發的文章,沒有幾個看的爽的~~~

你的輪組到底搞清楚是哪一個牌子了沒????


喔!NO!你所言差矣!
我沒找任何人麻煩
我只是善心的提供一些法律實務上的工作經驗

畢竟常面對一堆白爛小混混跟過氣爛角頭
深深覺得有必要義務指導一下大家法律實務上的知識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edward0425 wrote:
所以aniceb2k...(恕刪)


我發言一點都不嗆
就算是社會邊緣人
我都不會用嗆的

畢竟我可是...國民的一份子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edward0425 wrote:
人勒?不是投身"軍團",又非常懂法律且善於提醒教訓他人,甚至是口中的小混混~
不見啦?敢逞口舌之快,你也會怕別人用法律相待喔~

再強調一次,我們做人有些時候是不需太計較,得理也且饒人,做生意和氣生財。


我沒有不見,更沒逞口舌之快,只是我可不是時時有空上網玩

你快去報案,我相信警察們不會太計較你報錯案,這對他們來說是司空見慣囉

而且你放心,不會因為告不成我就反控你刑法第169條第1項

我很寬容大量的,我會先推定你沒有該罪之故意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喔!!SORRY~~小弟失言..
那可以說您是~性情中人~啊!
您說的這些法律規條~真是讓小弟受益良多...


aniceb2k wrote:
喔!NO!你所言差矣!
我沒找任何人麻煩
我只是善心的提供一些法律實務上的工作經驗

畢竟常面對一堆白爛小混混跟過氣爛角頭
深深覺得有必要義務指導一下大家法律實務上的知識
哇係阿仲 wrote:
喔!!SORRY~~小弟失言..
那可以說您是~性情中人~啊!
您說的這些法律規條~真是讓小弟受益良多...


你客氣了,能讓大家多懂一點法律,我也很高興
民商法不是我吃飯的傢伙,所以只略懂皮毛

刑事法類是我工作上所必需要瞭解
這部分我出錯的機率比較小
也望其他對法律學有專精的大德
一起分享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剛剛很仔細的再審視一次這篇討論串---
"車店遇到奧客的實際案例"重點應該在奧客.不在退訂..凹的到才算奧客吧?
終究是沒凹到.還多買了一輛車!!!看來金光黨也有沒出息的時候!
這對夫妻.男的沒吵.女主人打電話吠兩聲~~~被冠上奧客之詞.仍是有點勉強!
女人本就較小心眼.這是通病!以個人社會經驗而言~~~(別再施以法條伺候了)
當初付訂壹萬買房子..明知不可退.女友堅持要去溝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真的算奧客嗎?
看了上一篇轟轟烈烈的黑店與科技新貴之爭--發現這篇-奧客與優質的羔羊.其實不只是信任與做足功課而已.原本優質的羔羊也可能立刻變身奧客.那麼黑店與奧客--哪各言重呢?
會下訂.對店家不是一種信任嗎?拿法條來說教--實在太嚴重了!
誠如店家所言:下訂前.三思熟慮.真要鬧上法院..消費者也是敗訴!如徐懷鈺與經紀公司之糾紛.卡奴與信用卡公司之債務問題.白紙黑字--是很清楚!但內容有沒有操過?法律可以保護好人-同樣-壞人也在保障之列.不是嗎?
難保今天這樣的情況不會出現在你我身上?不要一廂情願的說合理.翻翻你買車子的合約就知道!銀行不僅可以擅自將你的車拖走--還可以拍賣-再向你討餘款!或者-扣押你的保證人資產--等等!當你不履行合約時---
一樁車禍--也可能是各位大大被敲竹槓!
板大說的很清楚--發此文用意是要消費者明白自己的權限在哪?同時明白商場如戰場--隨心所欲做事-可能的後果得自行承擔!
在法條之外--是人都會做的事!冠上奧客實在太勉強!
如:去車店買了條鏈條-發現太短-拿來退貨!店家明知不適合-堅持不退....與上述案例是否有異曲同工之妙?
買了個座管快拆--最後套不上去--拿來退貨--怎說呢?
買了件車衣-沒當場試穿-回家發現不好看.不適合--請問要不要退?
7速飛輪也有好幾種規格--買了不能用--可不可以退?
實體店面需負擔的就是這些成本與服務!啥事都用法條~~~久了之後.生意就變死的啦!
很多好意網友的意見應該是如此!無意與版大辯論--只是能PO--就一定會有很多聲音.當然-能給你另各思考也許是好事!
開門做生意..就是期望客人上門.沒有所謂浪不浪費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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