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再網路上網拍正牌的物品,但是該品牌有代理商代理,這樣有違法嗎?

seraphics wrote:
感謝說明,大致瞭解了...(恕刪)

s大:
我簡單的回答你上面的問題,就像我前一個回覆的最後二行:
不一定原廠會把商標完全授權,因為他也怕你亂來。

這是重點,假設我是原廠,我只下放代理權給你,那你只有賣的權利,當然你可以跟原廠談好的代理價格,
但這不代表他願意把"商標授權"給你。這就是有趣的地方了,如果你很有信心你的貨源來源沒問題,
正常應該也是跟原廠拿(管道就不管了),那一開始你跟原廠拿的時候,你就要跟原廠問清楚,他是否有單一
地區商標授權,如果有,那你又要拿來賣,是找自己麻煩。如果沒有,放心吧....大力給他賣下去,因為你
的貨源是來自原廠,這時變成地區代理商要自己跑去跟原廠抱怨了!

很抱歉我的敘述或許會讓很多人覺得這樣就不能賣,原因是我是假設在代理商拿到商標使用權前提之下,
有商標使用權,你的許多權利跟原廠一樣了!

最後回答一下你的PANASONIC相機,假設你今天敘述PANASONIC XX-XXX相機,也寫上功能,
連結官方網站(取源),自己拍照成品敘述使用之,但不要特別去強調他的LOGO,其實他們並不能
對你怎樣。除非......他就是要搞倒你,對你提出訴願並申請假扣押等壓迫手段,不過.....那除非你
真的賣很大......呵呵......

最後....由拿到商標代理權在來說啦!不然你就大方賣吧!
做的實在,活的愉快! 充實的生活構築在快樂的心態上!
asiyun wrote:
ckwubain 大...(恕刪)


因為席夢思只有放代理權,很少廠商會真的放商標權下去,原因....大家自己想一想喔!
我只能說....雞蛋很少人會放在同一個籃子的!
做的實在,活的愉快! 充實的生活構築在快樂的心態上!
感謝ckwubain大的熱心說明^^
再請問一下:
1.賣水貨加註「真品平行輸入,本賣場非台灣代理商」、連結官方網站(取源),自己拍照成品敘述使用之,但不要特別去強調他的LOGO,只是將(舉例)Panasonic此一文字單純地用作商品名稱,應屬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款所稱之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依法「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簡言之,沒錯你有權,但可惜效力不及於我...

倘若如此,縱然該代理商獲得該商標的「完全授權」,應該也不能對我怎樣吧?因為我係善意且合理使用(舉例)Panasonic此一說明文字,應不受代理商商標權效力的拘束吧?

附註: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款: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2.在此等善意且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該獨家代理商申請海關查扣、或聲請假扣押等行為,不過是恫嚇成分居多的策略吧?弄不好還是要賠償相關的損害吧?

3.另外請教,「連結官方網站(取源)」,在預防、防禦策略上有什麼特別的好處嗎?避免違反著作權?
ckwubain wrote:
因為席夢思只有放代理...(恕刪)


啊.那我懂了. ckwubian大說的商標權小的從沒想過.真的是非夷所思.

謝謝ckwubain大指點!
seraphics wrote:
感謝ckwubain...(恕刪)


1.平行輸入,正常是走海關,也就是海運或空運,除非你走私;既然你要走海空運,那就會有報關申請,
如果你確定是由原廠輸入(不是自己買自己打包喔),那就代表原廠同意你出口到該地區,通常這也代表
他沒有在當地"商標授權",如果他這樣,害你不能銷售,你也可以請求賠償......太複雜了!
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款的用意,舉例是說你買了一台手機,你想要介紹他的藍芽功能,所以拍了幾間
藍芽耳機的照片,做說明或比較,不做營利用途,並客觀的敘述優缺點,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下之合理使
用權。

2.他會申請海關扣押等動作,代表他有一定的信心,例如你是走私,仿冒被密報知道。

3.這要看原廠定義,如果他的網站有申請保護,那你只能請人家連結過來,不能夠貼他們的文敘述喔;
這又涉及到著作權了喔!
不過你如果自己寫功能,那就看敘述情況而定之,重點就是不要抄襲啦!最安全的做法就是點文字請買
家連結過去。


其實代理商如果真的那麼強烈的請求,假設他對法源很熟,那應該有可能賣家真的賣的太便宜了!
一般來說,你賣的很便宜,售後服務以相對情況來講可能就會打一些折扣(已經賣那麼便宜了,還要我
服務都跟原廠一樣,那你應該去跟原廠買阿!)代理商有可能擔心水貨商不良的服務會影響到他們正牌
的商譽,所以才會那麼保護自己。

再次強調,不是有代理商就不能賣,樓上舉席夢絲的例子很好,只要你的貨源是正常管道並依循正常銷
運模式,就算真的代理商告你,你還是可以跟原廠申請損害賠償(不要再問這部份了,越來越遠了)。
做的實在,活的愉快! 充實的生活構築在快樂的心態上!
各位大大愈搞愈複雜了,小弟再來亂一下。

首先要把握一個原則,商標是用來表彰商品出處,供識別用的(這裡有一個問題,容後述)。基本上商標的使用,以及販賣一個帶有商標的商品,雖然有關連,但多數情形下是可以試著分開來看的,這些都要看個案。對這項議題有興趣的大大,建議自行蒐尋一下"權利耗盡原則"的相關知識,看看他適用的範圍,兩件事情應有些關聯。

其實綜合前面大大的敘述,答案很清楚,卻也等於沒有答案。簡言之,可以賣,但是對於其商標的"使用方式",必須要有所節制。怎麼樣算是沒有節制,這就是沒有答案的地方了,看個案認定。總之,不應讓購買者誤以為商品來源是"代理商"。前面說的問題就是,雖為某牌生產的產品,但讓人有混淆為該牌代理商代理之商品之虞,這點算不算法律上所說的混淆之虞?小弟是覺得社會上普遍具有正品/水貨的觀念,這點應該不大需要考慮;但另一方面,站在資訊不對等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畢竟事涉保固及服務,還是有考量的價值的。有請高人解說。

做為一個充分說明商品資訊的賣家,不應只是強調真品,宜補充說明"平行輸入"、"水貨","自行由國勿攜回"。避免法律疑慮同時,也保護了消費者,增加了自己的信用。

以上淺見,下一位請。




大致瞭解了,seanwu33大好像已經直接點出重點了。

1.註明非台灣正式代理商,有助於降低「被認定是『使用』商標、因而侵害商標權人權益」的風險~
2.而真品平行輸入的水貨銷售問題,依據我國採取的國際權利耗盡原則即可解決。

分別探討「商標的使用」與「銷售帶有商標的物品」此二件事,使得問題變得更簡單明瞭了~

以上只是看了seanwu33大說明後的個人體會啦~ ^^

abc6469 wrote:
講了那麼多..那請問是可以賣還是不可以賣呢??有哪位法律神人可以解惑呢

咬文嚼字.引用法條.不如法官自由心證一條
賣還是不可以賣呢當然還是可以賣.跟據民法.人民有處分自己財產之權力.換言之.我買進的東西.若干年之後發現用不著.不管新舊.它都屬於我的財產.我要高價.原價.低價.賣都是我的權利.不管動產或是不動產都一樣.跟商標沒關係.除非是仿冒品.比如我買一部BMW汽車放置一年後都未使用.上網拍賣.刊登BMW一台全新.車型525.去年款-----請問汎德可以告我侵權嗎?德國BMW可以告我違反商標嗎?
總代理=可獨家代理權.可沒有獨家販賣權(公平交易法)
商標法.非重製.仿製.何來違反商標法
所以,看完樓上幾位大大的專業見解後,我大致上說一下我理解的部份,

一、若賣方在網路上所販售的,是屬於全新品(但為平行輸入之水貨),則會有二位大大所說的那些情況
  也就是台灣代理商對於網路賣方在商標侵權行為提出告訴的問題!

二、如果是二手品(也就是我用過、穿過,但是因為某些不一定原因而拿出來販售之商品),
  這些應該就沒有所謂的商標侵權行為嚕?
hsiehmaotien wrote:
再網路上看到一則拍賣...(恕刪)


比對我妹的名片...EXUSTAR 浩悍實業股的住址,跟陽光車手的住址剛好只差一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