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1828 wrote:
小弟本身經營一家單車...(恕刪)
如果我是你...MV5FS是我自已的,所以不存在若是客戶退訂,會有來自我向原廠訂車但客戶後來不要車的庫存成本,我一定二話不說會讓他退,但是MU-P24的價格我就會跟他算清楚,包括我打算贈送他的所有東西,我都會跟他算錢,理由當然就是這些東西原本是購買達到一定金額之下的贈送品,現在既然訂購的金額沒達到,理所當然這些就不送了。
你說你的MV5FS的實際改裝費用約8萬多元,但你卻以45000的價格賣給男主人,然後你又說一加一減之下,這樣賣MU-P24等於沒賺錢,顯然,你心裏想的是把MU-P24的折扣加到MV5FS上面去了,也就是說,在你主觀意識當中,MV5FS並不值這價格,所以若客戶以45000買你MV5FS,則你在MV5FS上面所賺的錢可以貼補一下你在MU-P24的折扣損失,這就像我們在網拍賣東西,我們會說面交免運費,但是若郵寄則加運費100,這時我們是把商品的折扣加到運費裏了,若是客戶選擇郵寄,則我多賺一點,若客戶選擇面交,則我沒賺那麼多,但沒到賠錢的地步,道理是一樣的。
若是只賣MU-P24會導致我賠錢的話,最後我只會做一件事,我會把我跟原廠訂車的成本給他看,要求他若是他只願意買MU-P24,請他就照這價格買,我當初答應他的價格是他要買二台車,現在只買一台車,那些折扣當然得重算,我也不多賺他錢。
一家店的口碑很重要,來店買單車的客戶很大部分都是客人介紹來的,像我就常常介紹沒騎單車的同事到我認可的車店買車,這很有效的,沒必要為爭一口氣然後把後續的生意都擋掉了,買單車這種事是很地域性的,客人通常都是住在店的附近,這樣他以後要保修或是換什麼零件才方便。
這讓我想起我剛退伍的時候,那時想買台汽車代步,後來在網路上看到一台二手nissan sentra要賣,不是車商,是個人要賣的,當下就約看車,覺得OK,後來匯了訂金5000給他,但之後買車的預算移做他用,我大約2、3天後再連絡他說預算移做他用,不能買了,可能得過一陣子,可否先退我訂金,等預算回來了再找他買,但他說那5000元他拿去繳保險,所以沒錢還我...,當然這都是不想退錢的推拖之辭,我也沒再打擾他,就這麼算了。幾個月後預算又有了,我車還是買了,但不是找他買,因為他那時給我的感覺很差,那台車或許很多人要買,但他從此就是少了我一個可能的買家。
很多事,真的爭起來的話,或許情理法上面你都站得住腳,但是給人的觀感就是很不好,我認為做生意,應該多做一些給人觀感好的事而不是硬要在每一筆交易都不讓自已吃虧。
我看很多人在談訂金是否可以退的事,其他的情況我不敢講,但在"你的例子中",小弟認為若客人接受我上述第三段文字的作法,我會讓他退訂金,你賣MU-P24在沒損失的情況下,退訂金只表示你沒做到MV5FS的生意,你並沒有任何虧損啊,車子本來就是你的,沒賣出去你還是一樣在騎,除非你認為你的MV5FS根本不值45000這價格,若客戶退訂,你會損失賺一大筆錢的機會...。
artix wrote:
如果我是你...MV...(恕刪)
您可能誤會了
mu-p24得價錢跟贈品
是客人一次買兩台車的方式談的(mv5-fs mu-p24)
也就是要一次買兩台
我才會給他mu-p24那個價錢與贈品
但是當我履行我承諾的條件之後
對方反悔
這樣的狀況
我接受mu-p24 恢復一般售價折扣(當然贈品就取消)
此外原本男主人要我額外訂的零件跟工錢
他得付足買走
這樣我退他5000才合理是吧?
但問題是
若這樣的方式
換算下,客人還得補我1800
我想他也不會願意
所以我才告知他
1.5000不退,p24該給的優惠贈品照給
2.換選別的車種,但售價不能低於40000的車
整個事件的重點不在於那5000退不退
而是奧客藉由買兩台車,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之下
換得了優惠價跟贈品後,最後卻只買一台車
不僅我原本該賣掉的車沒賣掉,該賺的也沒賺
該送的卻送了,還多了額外原本我們就沒有在賣的零件
我合法合理的條件下,還要退?
若您真的就是傳說中大智大仁的那種人
很歡迎您開店造福澳客
chi87971168 wrote: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 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 閱期間。我也是覺得雙方各退一步,退1/3的訂金或是退1/5訂金,對商譽也不致影響過大。說實在的經營店舖本來就有一定的成本考量風險,連這消費因素也要考慮進去,如果沒有風險人人都當老闆開業了,像連鎖店城X綠洲 或是量販店及大賣場,都有完善的退貨機制!!雙方各退一步以和為貴吧~~
所謂契約審閱期間,乃指消費者在訂立契約前有充裕時間瞭解契約之內容,並非指「在契約審閱期間內縱使已瞭解契約內容並進而提前簽約,而事後仍得任意反悔,以審閱期間未用盡為由主張不受契約之拘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02月05日96年度消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參照)

chiXXX網友誤會定型化契約了
定型化契約一般是用在旅行社的旅遊契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的背面條款.向電信公司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因為這種民事契約的內容大致相同 只需要填蘿蔔坑 把你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填上去約定書上就ok了!
實體零售店面銷售都是雙方意思合意(白話--買賣雙方都講好說ok的!),根本沒有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問題
也不適用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
Face大很聰明,白紙黑字寫好了訂單內容 奧客再凹或告到消保官那也沒有用
我之前也幫家裡顧手機店2年多
這種奧客沒有忠誠度,你退錢也沒有用 因為這種人退錢就不會再出現了!
更不用肖想賺他配件的錢 他不跟你凹用送的就不錯了!
你賣他配件8折 搞不好他還會說:你這黑店賺這摸多!網路上只賣200咧~~
每天開門做生意很辛苦,沒做過生意的人不會知道那種店面租金.人事成本.庫存壓力有多大
尤其手機這種3C產品價格崩盤崩超快 常常手機還沒賣掉價格就崩掉了 常常要認賠殺出換現金回來
客人還以為你賺他很多 真是#%^......
Face大大加油 加油!
好店一定會受到大家的支持的!
ps.可不可以pm我你家的店址啊? 我也想買便宜的P24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