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達自行車(os:在我的心裡他還是叫沒命達)

deathdon wrote:

Robin Hu wrote:
參考樓主的裁判書截圖,"本件原告因被告之過失所致之損害總額為242,911元...",所以懲罰性賠償金會小於損害總額的242,911元



不是哦...看下方隱約可以看到...賠償金是實際損失242,911+懲罰性賠償200,000
所以共442,911哦


請看仔細我Po的內容,我並不是在說賠償總額,我是在說懲罰性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礎是損害額,此案被告是"過失",所以判賠的懲罰性賠償金不會超過原告實際損害總額242,911元

原告請求的懲罰性賠償金40萬元,法官依法減為低於損害總額242,911元的20萬元(裁判書截圖內也有提到"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4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金額,顯超過原告損害額之1倍,尚屬無據,本院應核減為20萬元,始為相當。")


而本案最終判賠

醫藥費部分:40,523元
工作損失部分:23,788元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部分:28,600元
精神慰撫金部分:150,000元
(以上為損害總額242,911元的明細)

另外再加上懲罰性賠償金部分:200,000元

計算而得賠償之總額為442,911元。
pjs3122 wrote:
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了...(恕刪)

損害賠償金是指你要求的售出物品的賠償,並非人受傷之賠償
若你有受傷就應該加告業務過失傷害罪,並要求對方受傷住院
賠償金,精神賠償金,且不願和解,看他們老闆出不出面.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pjs3122 wrote:
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了...(恕刪)
搬個板凳...等待後續

pjs3122 wrote:
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了...(恕刪)
我也想知道發生了甚麼事...


pjs3122 wrote:
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了,...(恕刪)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511120018-1.aspx


1名伊利諾州男子於2011年搭乘荷美航運郵輪時,被玻璃自動門撞到頭,導致腦部受傷。如今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男子可獲賠償2150萬美元(約新台幣7億685萬5500元)。


美國早有檬檬法...

懲罰性的賠償....也有"警告所有業者"....的意味...

咱們的腳踏車,過塩水到先進國家...都要"保險"....

不然...像樓主這樣...主樑焊接處斷裂!....

~~~~~~~~會賠到脫褲爛~~~~~~~~

PS:民主幾十年,民主200多年....差別為何?

...選票補助?民意機關預算?消費者保護?食安.....其實:咱們短多長空.....無法與世界競爭...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車過保固沒有??
也來社會大學看一看學習

pjs3122 wrote:
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了...(恕刪)


想看車架怎麼斷的
多少錢的車?

如果不是玩下坡賽 一般的騎乘斷車架實在有誇張
D90-A16, fuji頭又大-6700SL dorcus-XT
占個位置等後續
車架焊接處斷裂真的有扯
傷這麼重...只賠44萬?

台灣人命果然就是不值錢...

pjs3122 wrote:
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了...(恕刪)


卡位 等後續...
目前只有部分敘述
等待全文說明白再來評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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