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經驗 - 新竹單車會館 – 挑戰消費者耐心智力以及錢包的好地方

新竹單車會館(米粒) wrote:
我是當事人張世穎(...(恕刪)


水貨當公司貨賣,我送你二個字 "詐欺" 還要私下合解什麼 趕快把錢退還給人家

超想罵髒話........... ,不要消費已死去的小女孩好嗎? 看了很火大的路人留。

新竹單車會館(米粒) wrote:
我是當事人張世穎(...(恕刪)


小弟原本在這串討論都只是觀望,但...你這篇發文實在讓小弟也上火了。

標記一下,往後絕不到貴店消費。

新米少尉 wrote:
小弟原本在這串討論...(恕刪)


Tag 一下

水貨當公司貨賣 還要講情講理 再講法!??

都已經違法在先了 還要講啥情理!??

自己的信用被自己打壞掉 再來怪車友!??

這是哪招!?
想要了解更多 ➪ 基隆外木山夜騎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keelungNCT/
這麼多天過去了,水貨當公司貨賣事件,老闆到底有沒有誠意要解決呢??
我只想看結果是怎樣,來看這個老闆的危機處理能力,而不是上網打這一篇文章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而不是要車友拿購買證明(當初就沒開證明給人家...)
事情不是不能解決~而是想不想解決罷了

kammylin wrote:
這麼多天過去了,水...(恕刪)


原來是水貨當公司貨阿
做生意做這樣...
D90-A16, fuji頭又大-6700SL dorcus-XT

新竹單車會館(米粒) wrote:
我是當事人張世穎(...(恕刪)


水貨當公司貨賣,生氣的重點是說,為啥要扯到小女孩?

拿來消費嗎?好怪喔。每日一推,做公益。


新竹單車會館(米粒) wrote:

2016-03-29 10:28 #77

我是當事人張世穎(米粒)

我願意對自己的一切行為負責
也願意面對一切問題,來解決

事情一開始,公司希望低調和解
所以我們並沒有在網路上直接回應,一切希望低調,並在不傷害品牌,商譽以及理性平和的前提之下,來談和解(隔天打給陳先生並且有電話錄音)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248567505172298&set=a.1248567468505635.1073741828.100000571820343&type=3&theater


但是我們所作的努力,後來隨著網路一些辱罵的行為(fb每一篇都有留下來)
沒想到…..我們還是接到恐嚇電話(錄音),電話的內容很簡短,指就是網路這件事,要讓我們做不下去…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好幾個月了
接到恐嚇電話之後,我們家人都很害怕,晚上不敢出門,深怕出去會碰到什麼,我有家人,兩個孩子,生命已經受到威脅,我無法正常的工作

昨天,發生小女孩歌喉的事情,讓我真的很害怕,這個社會怎麼了,其實任何事情都可以好好談,任何問題都可以解決的,為什麼要去傷害一個無辜的小生命…

我們非常害怕,是不是還要繼續忍受這種凌遲...

接下來…
我想說的是
1.我想問陳先生…關於網路上的事情,你的意圖是什麼?請你讓大家知道

2.網路上事情發生至今,我天天都有開店,願意面對面來解決問題,只要是關於我們的,隨時可以談,我也願意約定第三方(具備法律背景的調解委員)來進行和解

3.不論你的意圖是什麼,那都已經達到效果,我們生意大受影響,更可怕的事,那是對我人格的長期侮辱,更是凌遲,後來已經威脅到我的家人的安全

4.任何人都可以言論自由來參予討論,但是有些人未經確認,只憑單方面說詞,對我們的批評攻擊,都是網路霸凌,同時已經觸法,一切內容已經都存檔,證據,後續再來更改內容,已經是無效的

5.凡事講情講理….最後才是講法,我可以講道理,談和解,當一切都無法解決,就要訴諸法律

律師看過,這已經是民事,刑事,他強調: 只要是網路上有具體打出來的,都是加重刑責,檢查官介入分案調查,網路帳號及其不當言論,最終都將會查出來,請大家謹言慎行

閱~

然後呢?

寫出最後這一段話是怎樣?
加重刑責? 分案調查? 謹言慎行?
想嚇唬人達到讓大家閉嘴的 "寒蟬效應" 嗎?




還有你所謂的 "檢查官" 介入分案調查是要查啥米碗糕?

最好再請問一下你的律師
這個 "檢查官" 是要 "檢查" 甚麼啊?

檢查網路鄉民有沒有隨身攜帶手帕衛生紙嗎?


建議你與你的律師去讀讀最新版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
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
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

也就是此法修訂後
本刑三年以下的
警察都是被禁止調閱通聯紀錄的
包括常見的煽惑犯罪 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 妨礙公務...
全都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
因此依法不能申請調查IP


所以
《通保法》已經告訴你了
只要不是非常嚴重的重罪
最 終 你 一 定 查 不 出 來 的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
、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
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
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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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單車會館(米粒) wrote:
我是當事人張世穎...事情一開始,公司希望低調和解
所以我們並沒有在網路上直接回應,一切希望低調...(恕刪)


所以是承認把水貨當公司貨賣這事了嗎??
這碗河蟹飯真好吃

新竹單車會館(米粒) wrote:
我是當事人張世穎(...(恕刪)


唉約,好怕哦,部過這輩子都不要光顧貴會館,總是個人的自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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