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0322 wrote:
這問題還真麻煩 無...(恕刪)
第13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大大你好像搞錯了噢,除非原PO的小孩是神童,不然小五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了,在日常生活上已經可以為一定程度的意思表示了。
總不可能孩子在外買了一個便當都吃到一半了,大人才跑來說家裡有煮飯了,要退便當吧

當然這個CASE牽涉的金額對小孩來說有點大,是否為日常生活所需也是爭點,但金錢在這裡真的不該是重點,要好好教育孩子跟調整教育方針才能從中獲得最大效益,這也是前面許多大大要原PO放棄索討金錢的原因,大人要以身作則教小孩負責,從小我們都唸過三字經(不是罵人的那幾句

當然大前提是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盡力負責,而不做超出自己能力的承諾或慾望,當自己已經無法承受時,反而要勇敢的求助才是真勇者,而這也是教育最難的地方


大家都是邊活邊學,從生活中學到教訓,代價很貴,但刻骨銘心; 從長輩身上得到教悔,代價很輕,卻忠言逆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