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快瘋了~~~
近來賣掉原本婚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並購置另一新屋且打算登記在老婆名下....因為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制所以我覺得也沒啥差別!且登記給誰也不是重點!住的開心喜歡才重要!
但發現若非登記在我名下則無法利用重購退還增值稅!
且母親大人希望我至少得登記共同持有....因為她的心理感受問題...希望日後到"兒子家"養老頤養天年!
但老婆也有意見說為何不能只登記她而已....
我夾在中間掙扎很久......也想過一些變通辦法例如去辦理"預告登記"...但老婆也不同意!
我已經無力了......婆媳關係會是下一個引爆點了.....
大家跟我有相同狀況嗎?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