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
保固絕對不等同於不管是不是瑕疵都免費維護~
對!
保固那些項目就是看保固書(合約),保固書內容怎麼寫就是怎麼保固。
從頭到尾,我都是這個意思。
但就是有人沒依據,一直跳針自然災害不保固。好像是憲法是這樣寫的一樣。
Shuuta wrote:
這兩個定義不一樣的名詞,指的難道不是同一件事?
不一樣,
瑕疵擔保是民法要求的,就是依民法條文要求怎麼擔保,賣家就是怎麼擔保;
保固書是賣方對買方的承諾,買方同意而購買,所以保固書怎麼寫就是怎麼保固。
當然保固也可以寫得跟民法一樣,但這樣的結果就是有保固跟沒保固一樣。
若是保固跟民法一樣,但期限比民法長,優於民法,OK!(因為涵蓋了民法對買方的保障)
比民法短,無效!
Shuuta wrote:
漏水是瑕疵,屬於瑕疵擔保範圍,有很多判決可以參照;這點沒有疑問~
有疑問的點難道不該是:啥時候漏水?為啥會漏水?哪裡在漏水?
不論發生原因或時間點為何,只要是漏水就是建商應該處理到好,這樣的處理方式難道不是將消費者的權益無限上綱嗎?
不對!
你不是研讀了民法相關法條了嗎?
瑕疵是指產品設計或買賣之時即已存在的瑕疵: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漏水,是可能在移轉之時,買方無法檢知的,日後下下小兩可能也不知道。直到某天下了大雨方知會漏水,這就符合瑕疵擔保要件。
如果是買方因自行對房子施工而導致漏水,這就不符民法的瑕疵擔保範圍。
Shuuta wrote:
紅字部分,尤其是無限責任的 "無限" 這兩個字,依據?
依據就是保固書內容啊!
我們的法律是一部負面表列之文書。原則允許,例外表列禁止。
若是裡面沒有"禁止"的條文,就是人民有無限之自由。
(因為憲法賦予人民自由權,但允許法律就一些事項限制人民之自由。所以法律基本上只能以負面表列之方式訂定。)
同樣,保固內容即為賣方對買方之保證責任。
若以負面(例外)表列型式撰寫,但卻沒有負面表列內容,就是賣方負完全維修責任。
例如,台灣早期,廠商消費之間,法律知識未開化。保固內容常見:
本產品自購買之日起,保固x年。
法律上就是,賣方負完全維護產之責任。(註)
但其實買賣雙方對這樣的保固內容認知常有不同(時至今日,還是一堆網友搞不清,這就是負完責任)。
所以,糾紛不斷。現在保固書,廠商都懂得要加負面表列來保護自己了!尤其是人為(故意,或疏失),不可抗力等等都會排除。
但消費者好像還是很多搞不清自己的權益在那兒。
越大的公司,保固內容寫得越複雜。小弟也寫過幾年,所以深知負面表列鉅細糜遺的重要性!
Shuuta wrote:
法律文件是有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 -- 只是把這兩個名詞用在這邊會不會有點奇怪?
不奇怪!
Shuuta wrote:
正面表列 = 有說的才能做,沒有說的不能做~
負面表列 = 有說的不能做,沒有說的通通可以做~
不是!
正面表列:原則負面,正面表列。(或說原則肯定敘述,肯定表列)
負面表列:原則正面,例外(負面)表列。(或說原則否定敘述,例外(否定)表列)
例如法律:
原則許可,例外表列禁止,即是負面表列。
承諾書:
原則不承諾,承諾項表列,即是正面表列。
保固書:
原則保固,例外不保固,即是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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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文書都會使用正面或負面表列的方式,不是只有法律。
例如,談判議定,承諾書(保固就是承諾書的一種),貿議協定,進出口管制等等。
你網路查,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就可以查到一堆,不是只用在法律文書。
(註)所謂負完全(無限)之保固責任,也不是絕對。
例如,買賣之產品遺失了,雖然不在負面表列項裡,但保固基本上是對標的物維護,標的物都不見了,就無法維護了。
但有的廠商提供完全保固,為了避免無謂爭執,即使承諾完全保固,還是會把遺失列在完全保固書的例外項。
例如最近遠傳的金機保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