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erry wrote:
今天早上寄出「終止合...(恕刪)
看了實在很生氣
這種惡劣的廠商實在很可惡
有些意見有點事後諸葛了
給大大參考一下
1. 這類的紛爭大多法院會把他歸類到民法範疇,一旦是民法,就得由自己提告人舉證,可是法院裁決
的依據,會去參考一些類似建築工會的組織的意見。但是這些組織本身又幾乎是建築師和設計師兼任
的,有時後會有『護短』的情況發生。除非您能夠收集到詐欺罪程度的證據,那就能夠用刑法。總之,
台灣目前的法律可以說完全不利於消費者。
2. 通常一開始催錢催很急的廠商,多半也是財務週轉不太良好的。像我都會找願意做完才付款的工班,
每段工程都是完成了,他也不見得會馬上請款,除非有一些立即性的支出,例如磁磚、清運車或是預
拌水泥車等等,這類東西都是隨叫隨來,都會當場簽收,不然一律是錢扣著。
其實材料行、工班和設計師合作久了,請款的時間點有時候是固定每個月的某一天,通常不太會有需要
一直催錢的問題。每種東西會說需要錢才有材料的廠商,多半是怪怪的。
通常來騙錢的,拆除打一打破壞後,他就會開始催款,因為你家被打破了,多數人會擔心,就會持續
匯錢。
3. 一旦查覺開始跟廠商有工期、金錢或是意見上衝突的時候,就一定要馬上想到停止合約的可能性。因
為你錢扣著,只要找到願意做的工班都可以繼續接手。當然新舊設計師會出現一些銜接或是施工方法的
差別,但如果有設計圖的話,差別應該可以縮小在可以接受範圍。
4. 住戶那邊就請大家多擔待吧~ 趁機會了解一下哪些住戶沒同情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