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該房客住進去的時候,地板已經損壞了嗎? 還是住到一半,才因地震而損壞?

房租減半是只有在你們交屋的那個月才減半,之後到現在都仍是收全月,還是在地板損壞後都一直是收一半而已?


民法429: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當初你要裝潢時,若知道這條就…)

民法430:租賃關系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期限催告修繕,否則可終止契約
     或自行修繕,而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或自租金中減除之。(所以他了不起只能終止契約…)

民法435:租賃關系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份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份,請     求減少租金。(看樣子他應該會靠這條來咬你…)

實務上,我也不知道會怎麼判,但是,只能從硬生生的法條來模擬:

他的控訴:一直叫房東修,他都不來修,要叫他減收一半租金,他有減收一半,但只有點交那個月,之後都不減
     半,房東又說要搬出去可以,但算違約,要沒收押金,所以我才一直住到租約到期。

你的反駁:當初有跟說房客說,因為要重新裝潢整修,所以請他搬出去並會給予搬遷費2個月租金,但是,他堅持     說墊個軟墊就好,不影響,搬來搬去很麻煩,於是作罷,想等到租約到期不續約再裝潢,而且當初點交
     時,他也明知有損壞,但還是願意繼續承租,現在卻反過來要求我償還之前繳的月租金的一半。

怎麼解決…小弟也不知道,看有沒有相關領域的人士能解答囉^^",只覺得他的控訴會比較讓人採納(弱勢的一方都常會被同情…),但我覺的就算告上法院也不可能減少到一半,對你最有利的論點,大概只能去證明,你有做出你說的那部份事項,只是他不care仍繼續承租,不然…感覺上,他很有機會去要求到減少部份租金,所以你可能要考量要償還給他的租金vs你上法院的機會成本了,要不然就只好坐下好好談個雙方都可以接收的條件。

該房客本來就住在裡面

我是後來才買房子的

我在買房子時 才付了訂金而已

房間才因為地震損壞

租金減半是因為剛好當月地震,所以原房東才讓當月的租金減半

後來就緊接過戶給我們了(地震發生後的下個月才過戶)

我們承接契約時,契約中並沒有註明租金要減半

原房東也沒有跟我們說以後租金要減半

房客當時在契約簽名時也沒有主張租金要減半

他之後的每個月也都匯全額的租金(沒有減半)給我們

他一直都沒有說要租金減半這件事

是因為租約到期 這一兩天要搬走了 才提出的

這才是讓我覺得很驚訝的事

其實當初他口頭說他可以搬走我們才會買房子

不然我們就等租約到期再買就好




Adorian wrote:
我之前買了一間公寓,...(恕刪)


把大門鑰匙換了吧 這社會都是柿子挑軟的吃
我不懂的事是,他跟我租房子住,然後把我的地板住壞了,我沒叫他賠已經很好了,為何還要補償他呀.
約到期了就叫他搬家呀.我是房東的話,不用等他跟教官說,我自己先去找他們教官來處理無賴學生.
研究生了不起呀,我家就住兩個呀.
Adorian wrote:
我之前買了一間公寓,...(恕刪)


損害沒有修復不是應該是房東要求房客賠償的部分嗎?
地板損害是地震造成的

而且是我買房子過戶前就產生的(地震跟地板損害)

他原本就住裡面

所以房客是不需要賠的(要賠也是賠給舊房東)

只是他要搬走 才要我新房東賠他住的不安全的損失

當初的契約是誰簽的?
如果是前屋主 請前屋主說明並告知客戶.
你是第一次當房東吧,自己都一付做錯事的樣子,難怪哪位房客敢要求你賠"住的不安全的損失"
就直接跟他說,約到了,給我搬家,把日期跟他定清楚,不然告你侵占.還有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是地震造成的.
我房東當了十幾年,還沒聽過賠"住的不安全的損失"
shehlung wrote:
你是第一次當房東吧,...(恕刪)


說得好

其實樓主有點怕事吧.

現在應該請樓主寄存證信函給房客.要求租約到期日房客須將房子復原歸還.
那個地板損害就假裝不知道說是房客損毀的.

如此換成房客要證明不是他損毀的,不然就要賠錢.
你就連維修報價單一併附上.
mart.janice wrote:
說得好 其實樓主有...(恕刪)


不錯不錯!
這招對付這種人真是棒極了!
記住要拿到你該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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