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減半是只有在你們交屋的那個月才減半,之後到現在都仍是收全月,還是在地板損壞後都一直是收一半而已?
民法429: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當初你要裝潢時,若知道這條就…)
民法430:租賃關系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期限催告修繕,否則可終止契約
或自行修繕,而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或自租金中減除之。(所以他了不起只能終止契約…)
民法435:租賃關系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份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份,請 求減少租金。(看樣子他應該會靠這條來咬你…)
實務上,我也不知道會怎麼判,但是,只能從硬生生的法條來模擬:
他的控訴:一直叫房東修,他都不來修,要叫他減收一半租金,他有減收一半,但只有點交那個月,之後都不減
半,房東又說要搬出去可以,但算違約,要沒收押金,所以我才一直住到租約到期。
你的反駁:當初有跟說房客說,因為要重新裝潢整修,所以請他搬出去並會給予搬遷費2個月租金,但是,他堅持 說墊個軟墊就好,不影響,搬來搬去很麻煩,於是作罷,想等到租約到期不續約再裝潢,而且當初點交
時,他也明知有損壞,但還是願意繼續承租,現在卻反過來要求我償還之前繳的月租金的一半。
怎麼解決…小弟也不知道,看有沒有相關領域的人士能解答囉^^",只覺得他的控訴會比較讓人採納(弱勢的一方都常會被同情…),但我覺的就算告上法院也不可能減少到一半,對你最有利的論點,大概只能去證明,你有做出你說的那部份事項,只是他不care仍繼續承租,不然…感覺上,他很有機會去要求到減少部份租金,所以你可能要考量要償還給他的租金vs你上法院的機會成本了,要不然就只好坐下好好談個雙方都可以接收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