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 去告他就好了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chypo wrote:當初跟前屋主買套房時...(恕刪) 沒簽約.沒合同誰鳥他.買賣房子上面都沒他名字.他只是介紹人.給個600元小紅包要不要隨他.我也是最近才知道賣方被收4%跟買方被收2%是"上限",不是不能殺價,不是不能砍.在買賣之前又沒跟你談這問題所以不用鳥他.給他0.000.......1%都沒關係.更合況.............."他"又不是仲介公司,有申報公司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