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前,台灣的公寓大樓住戶絕大多數裝的是「外凸式鐵窗」,是柵欄形式,很醜但通風率是不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是的,那個年代因為多是這種通風鐵窗,於是一氧化碳中毐的個案遠比今天少很多。
1990年以後,台灣的公寓大樓住戶,因為不喜歡雨水進陽台,或希望增大室內使用面積,或因為有裝空調希望保持更高氣密性,隔絕噪音,於是流行把陽台廢除變室內,或者在陽台上裝「氣密鋁窗」。
2013年的今天,絕大多數的人裝的是「氣密鋁窗」,很少人裝鐵窗了。
這也是為什麼一氧化碳中毐案例增加的最大原因。
人類自古就在室內煮食,生火一定會產生一氧化碳。但是古人並不會一氧化碳中毐,原因很簡單,古代的房子氣密性非常差,屋頂、天花、牆壁、門窗,到處有可以讓氣流鑽進鑽出的空隙。
該裝強制通風的是那種裝鋁窗的,若是裝通透的鐵窗的,是符合法規所指「如開放式陽台等通風良好處所」定義的。
gimichang wrote:
因政府補助,想換瓦斯熱水器,7/14至高雄左營特力屋詢問自然排氣型10L
售貨員問:是否加裝鐵窗
我說:有
售貨員:影響通風,必須安裝強排
我:欄柵式防盗鐵窗,如何影響通風
售貨員:只要安裝鐵窗,必須安裝強排
我:誰規定
售貨員:你買,必須自行安裝,日後無維修....
請問這是依那條的政府法令?
依據消防法、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主要是以室外安裝場所的設施(例如:加裝的窗戶或柵欄,堆積的雜物),
有無任何影響空氣流通的疑慮(例如:窗戶遮蔽、窗欄甚密、雜物過多)。
建議樓主惠請承裝業者實地勘查尤佳。
消防法第 15-1 條:(依據)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
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
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
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
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施工|全部瀏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130028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須另開網頁瀏覽。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說明)
承裝業安裝之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 (以下簡稱熱水器) ,其材料、規格應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其安裝、供 (排) 氣方式及竣工檢查,並應符合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之規定。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標準|全部瀏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120013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須另開網頁瀏覽。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第 3 條:(定義)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熱水器:指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為燃料之熱水器,依設置方式區分
如下:
(一)屋內式熱水器:依供(排)氣方式分類如下:
1.開放式熱水器: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廢氣直接排
放於屋內,並以自然換氣或機械換氣方式,將廢氣經換氣口或換
氣風機排至屋外者。圖例如下:

2.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
並將廢氣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經排氣管強制排放至屋外者。
圖例如下:

3.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以供氣風
機等機械方式連接供氣管自屋外取得,廢氣經排氣管以排氣風機
等機械方式強制排放至屋外,與屋內之空氣隔絕者。圖例如下:

(二)屋外式熱水器:指熱水器之供氣及排氣直接於屋外進行者,圖例如
下:

二、配管:指與熱水器連接之管路及其配件,其範圍如下:
(一)冷水管、熱水管及其配件。
(二)燃氣配管、壓力調整器(使用液化石油氣者)及其配件。
(三)供(排)氣管及其頂罩、配件。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第 9 條:(說明)
屋外式熱水器不得安裝於屋內或有任何影響空氣流通設施之處所。
前項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

消防法第 42-1 條:(處罰|負責人與行為人)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
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處罰|負責人)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將證書提供他人從事承裝業務。
二、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處以停業處分,逾期未改善。
四、申請廢止登記。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