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o17517 wrote:
原先也是請仲介去跟前...(恕刪)
在瑕疵擔保期間尚未喪失前,一式三份的存證信函 先行送達賣方和仲介 !
開價一萬,是要試水溫的,你在談判的過程已經先輸一半了,所以只有5000!
你應該找人估價精算開估價單,以利佐證,
想當然人是你找的,估價單也可雙倍開,
拍照存證,弄一些爛掉的傢俱 再拍 ,以佐證兩造(仲介和賣方)無視契約內容,以致侵權
(傢俱爛掉棉被爛掉等等)!
精神科去看個10次,藥物別吃,舉證已經造成你精神上有被害妄想症,
連計程車錢也開收據,一定嚇死賣方,
別信仲介,把球丟給仲介,拿回發球權,叫仲介來拿收據,
後天來拿醫生證明,
大後天來看爛掉的棉被,
不穿的衣服 也一起處理一下(一半泡水裡 以致發霉).........
這樣夠狠嗎?
別讓他們 三不五時有空拿和解書要你簽字 是要簽什麼的.....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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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見也是發存證信函
順便把估價單附上
要求以估價單上金額減少價金
留意防水保固年限
至於驗屋時發現漏水問題,或有壁癌情形,江守山也提醒,購屋時須注意防水工程保固年限,交屋時也應親自到現場檢查,確認有無漏水痕跡,若交屋前發現有問題,應與原屋主討論施工計劃,並要求屋主找尋廠商,重新修繕防水層,費用可從價金扣除。另外,依民法規定,交屋5年內有滲漏水情況,或交屋後發現瑕疵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的義務。
這是蘋果9/14的新聞其中的內容。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914/35292528/電磁波致癌開窗避開基地台
另一篇: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420/34963943/applesearch/買到瑕疵屋半年內可求償
都有提到瑕疵屋,賣方都應負擔保義務..而且五千元怎可修得好...你參考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