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所以房子要共有,需登記老婆的名子。
清舞非揚 wrote:他的意思,當然只想買...(恕刪) 應該不會有這種限制~~~大樓中會有一戶一車位, 一戶兩車位這種情況出現........甚至當時第一次銷售時有綁至少一個車位, 但是後來住戶賣給其他住戶的情況因此一戶要買兩個以上車位沒問題......但是大樓車位只能賣給有房子的屋主, 因此要用屋主名義去購買, 不能用太太名義去購買(這變成轉賣給非此大樓住戶的人)
Birmingham Uni wrote:因為我跟我太太都各自...(恕刪) 法定停車位是法規中,大樓總樓地板面積規定按照一定比例必須設置停車位,有產權但是沒有獨立權狀,權利及持分掛在房屋權狀裏, 屬於約定專用. 所以你必須買在你這棟房屋的所有權名下, 一棟房屋沒有限制可以附屬多少停車位.
Birmingham Uni wrote:因為我跟我太太都各自開車, 但目前只有一個車位, 因為是法定車位, 我知道只有同大樓住戶可以購買車位我想問的是我太太雖然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也可以用他的名字買嗎? 法定車位沒有獨立權狀,以大公或小公方式作登記,跟著房屋買賣而移轉,買賣對象限於同一棟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多數社區大樓停車位都隸屬於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