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簽約當然是照合約走,你又沒同意房東多收一千元,你如果不想租,那就直接退租,押金也可以收回來。因為是房東先違反合約,甚至狠一點還可以跟他收違約金。不過要記得先保留證據,不論是錄音或是那張紙條都通通收起來,如果他有說一些威脅的話,那是最好的,直接找警察來處理。另外真的建意,這種房東趕快搬比較好,不要忍,不然那天又加東加西,你到時候住習慣了,想搬就更麻煩。
之前我在外租屋的時候房東也有加這一條也是有寫在合約上寫的是~如果兩人同住的話 一個月得加500但他口頭跟我講~偶爾住是還ok啦看你的情況嘛~~你們兩個人住!也一開始就曉得兩人以上要加錢如果房東要你付五千的話 因為沒寫在合約上 法律上你站的住腳可以選擇退租或在打一次約白話一點就是~一間房租給一個人 我不管你幾個人住總之~兩個人以上 就得加錢
am711206 wrote:有簽約當然是照合約走...(恕刪) +1當然是以一開始簽的合約為主...合約應該雙方都有一份吧?(自己的要留好)就以那份為主,其他的條件一律不管....電表也沒抄...也沒主動告知在那裡~電表的度數應該雙方一起去看然後在合約上有註明~很明顯房東應該是看板大社會經驗不足才想凹板大吧~這種壞房東趕快搬走比較好~把話說清楚,態度要強硬,不然就是找個能處理的人陪著,各退一步把錢退一退,太不了虧一點錢,快閃人吧.....
cc281399 wrote:版大跟房東租房子 按規定房子就是他的了 他高興給誰住就給誰住 他也可以組給第三人的 這個錯很大契約可以規範居住人數.是否禁養寵物.是否可開伙......等等套房契約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有多哩哩摳摳的規定的尤其是不可轉租這項不管租套房還是公寓大廈通常都會加入租約中喔
tif1607 wrote:還嗆聲說他會找人來讓我一定會簽收付錢....(恕刪) 看起來樓主還沒簽名,那一切就不算數,這種雙面人,以後一定有更多鳥事,趁早搬走比較好。若不還你訂金,直接報警處理,或找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要記得收集證據。
微風2006 wrote:之前我在外租屋的時候...(恕刪) 重點是我所簽的合約內並無此項規範他是拿清單點收單要我簽時裡面的小細項寫的我當然不肯簽我也跟他說明白如果兩個人住增加的額外費用如電費水費或瓦斯我會一併給齊但他確堅持要我另外多給一千真的是有理說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