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IKEA非特約保證商品(BILLY書櫃)的慘痛教訓,文末新增東森新聞採訪影音檔。


kwolfd wrote:
抱歉,我並不能認同你的論調,這就像有些停車場寫著大大的30,但是卻是半小時30,停下去時已經來不及了,浪費的是誰的時間,不要說不奢求所謂實用,真相才是重點,請別失焦了。..(恕刪)


如果停車場寫著30??
為什麼一定要是一個小時30呢?
能說明一下為什麼嗎?
我可能沒寫得完全吧,我的意思是說$30很大,0.5H很小字,或許你沒遇過,我可是常看見啊!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停車場寫著30?...(恕刪)
恨掃人間不平事
其實我蠻想問...壞的定義是
1.消費者不爽就是壞?
2.不能用了?
3.請明講?

原PO的問題..從一開始就拒絕說明..
說真的..保固我最早的回文就有說了
依你的PO文..你輸到脫褲
畢竟人家說是多項商品..而不是整家店的商品都有..
你的商品如果沒有在保固的商品內..你硬是怪罪人家沒給你保固..你於理何在?
麻煩你在PO一下那保固的內文也不敢..也許內文一整個不利
所以馬上轉移話題專攻到微笑板的承重上
旦...我想知道..你如何定義他是壞掉了呢?
1.書櫃的情況你看不爽
2.書櫃完全不能用了
3.請明講



PS:不滿意請直接拒買該店家的商品..反正他倒了我也不痛..
我只是好奇原PO的標準是什麼?
就像我另一個回文..
,原PO說的..停車場寫30..進去後是半小時30..OK..原PO認為不合理?
那為什麼一定要一個小時30才合理?停車場不也沒寫一個小時嗎?
那為什麼原PO認定了..停車場就該配合他的認定呢?
所以..我想知道..或是說好奇原PO的標準是什麼?
我PO的部分很清楚,書櫃就是變形,你若要說我不爽,那也算是,說我是奧客,我一笑置之,當天協調會消保官有提示,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上面PO的條文不知是否正確,若有先進擅長法律者請指教。

我不知道這樣您瞭解嗎?商品廣告不實,這些都已經告了,也有案被查,原PO心態很簡單,我當初並不知道IKEA有這規定,我花了時間來釐清這些東西,想讓大家知道,就這樣,也沒要IKEA賠我錢,我的主張就是復原。

另,停車場的問題大家扯遠了,我懶得就這部分回答,回主題吧,感謝你打了這一大篇,還好我打字也不慢!

如果我的PO文有問題,歡迎大家口誅筆伐。
恨掃人間不平事
結果你還是不敢正面的回應問題..

我想知道..你如何定義他是壞掉了呢?

1.書櫃的情況你看不爽

2.書櫃完全不能用了

3.請明講

麻煩直接點..簡單明白的說一下
不要老是轉移話題

PS:你想告誰想申訴誰..都歡迎你去
旦你PO上網..總不可能要求這世界只能都附合你才有資格回文吧?

kwolfd wrote:
想必大家有去IKEA...(恕刪)



很佩服 樓主的力爭,我房間的B系列書櫃早就是說微笑曲線了。 我只有認了(¬_¬)
一分錢一分貨
台灣有些人 老是妄想 便宜又好
我也曾經是其中一員
但現在我務實多了
買了低價的商品 就別期望太高
不然就花多點錢 買好一點的

商人的鬼話 還是要自己再算計一下

不過 既然說了可以承重30kg
就應該要做到才對
若沒有斷就算承重ok 也真太扯了

我結論就是 大商人 法律顧問一堆
小老百姓 還是自求多福
多算計算計 免得氣死
以前好像消費者意識尚未濃厚的時候,店家與客人都是建立在良好的交易情況下,但是現在的消費者感覺都是要與企業對立,這樣吃虧的也是消費者不是嗎?企業主只要把這些損耗分攤在他的成本下,他是否就可以針對以後的消費糾紛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反觀消費者可能由第一位獲得勝利,但是卻連累之後的消費者。因為之後會變成條件越來越嚴苛售價越來越貴。所以建議各位吃吃小虧未必損害的一方。

唉哉 讀冊人哪
書這麼多
就少了不知道哪一本
以至於不瞭這東西根本肯定一定會變形


咱的書也不少.銅板印刷的搬起家來會翻臉
18公斤
這鳥櫃子要他不變形...
您的書真讀到背後去了

荷重30公斤還不能變形
您說那挺舉200公斤過關的選手
各各姿勢都是一個標準?


咱還是要給您這小蝦米打氣鼓勵
長短蜚言看清淡些
爭口氣也甭鑽牛角尖

敬祝元宵愉快
愉快元宵

.


我並不是不能接受變型,只是要告知嘛,那我就不要買啊,要我把這龐然大物塞進轎車,從新莊運回基隆,再花時間組裝,很累耶!

lisinchen110 wrote:

唉哉 讀冊人...(恕刪)

恨掃人間不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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