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買下出租中的房子,如何協調讓房客搬出?


用真實姓名 wrote:
給兩個月租金給房客叫他搬走
如不願意,死賴不走
就請警察跟你一起去開門
畢竟房子不是他的他這樣是侵占是違法的
警察可以管的
當然事後你要給警察紅包(聽說有公訂價)
不然警察不會想幫你這種小事...(恕刪)




如果按照閣下的方法。

新屋主大概準備跑官司了

合約有效期間內,租客有定時付租金。

警察也無權開門擅闖。


無言,看到你的發言......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白紙黑字的合約書是有法律效應的。

給人家家兩個月租金,人家不接受續住。那也是租客權益!
感謝大家的建議,經網路查詢也都趨向於這樣,所以我就不知道代書為何說我們在法律上站的住@@?,雖然房子是在我名下但全都經由父親處理,我也傾向於和房客好好談多給些賠償金或是房租減免都行,買了房子卻可能最晚要等到103年6月才能入住真是難過呀!
不可說 wrote:
對方的租約有去法院公...(恕刪)



沒這回事,啥都要法院哪有可能?

這也是民事上的便利地方,前屋主跟房客簽約書已足夠當證明效力了。

就算沒換房東,要人搬走一般會最後幾個月是不收租金(通常保證金1個月+法律規定提前1~2月告知義務)




基本上租金是改成匯入新樓主,但樓主要自己注意一下保證金可能在舊房東那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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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一下

【民法第453 條(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
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至於所說的公證(這邊的公證我也不確定是不是限定法院公證)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425條規定,"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所以...


1年以上依照法規需要訂字據契約,只要前屋主跟定有期限的契約,基本上不需要法院公證。

請先關心前房東跟房客的契約中有沒有寫明可提前解約。

一些房東是靠提前告知房客然後免房租(當作欠租金2個月)來解除契約。

還有保證金看當初收多少,因為房客欠租可從中扣繳,所以...在跟房客詳談吧。


PS:不定期租約常常是雙方租約到期後卻沒重新立約,然後還是照樣月月租月月繳。
也只有未定期限的,各當事人才可以隨時終止。第450條

b110016 wrote:
感謝大家的建議,經網...(恕刪)

先確認對方租約是否合法(公證)再說吧......

b110016 wrote:
我也傾向於和房客好好談多給些賠償金或是房租減免都行...(恕刪)


在外租屋的大部分都很有自覺,房子不是自己的不會死賴著不走,
不要硬碰硬讓租客覺得權益受損,好好喬租客應該都能接受。

提前跟租客談談,讓租客有時間去找其他房子準備搬家事宜,
租客每月的租金支出都是固定的,能夠減免幾個月的租金支出,
應該沒有租客不願意,跟新房東爭租期不如省幾個租金支出。

我前年也遇到房東賣房子,最後兩個月免收房租住免錢。
能省租金支出我當然接受,後來找到下一個不錯的房子,
我沒有住滿兩個月,新約簽下後提早半個月就搬走將房子歸還給房東。
付個三五拾萬才要搬走的房客也不是沒有,
看一下租約的內容吧!
希望你的租約不是沒有期限的。

不可說 wrote:
對方的租約有去法院公證嘛?
沒經過公證的的租約是告不了官的,你就放心的請租客走人.

買賣不破租賃,這個相關法條已修正,沒公證就是無效的.


不是這樣吧
要看情況,法條查一下就有


一團和氣住起來較有福氣。

建議好好溝通且給予適當利益吧!

都還沒互動就設想那些 543 ,
實在很 ......

有因有果。
不可說 wrote:
對方的租約有去法院公...(恕刪)

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

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來源



買之前沒跟房東確認嗎??

已簽約這種東西應該買房前就調查好,而不是買完後再去想要房客搬走,這樣房客也很困擾不是嗎??
i'am M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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