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ppopuppet wrote:我記得一句"買賣不破租賃"所以租約簽到什麼時候就必須履約租到何時,跟房東買賣沒關係。所以1.不需重簽約2.除非約上有提前終止條件所以我想你只能私下去跟房客協調....這是我的認知,有疑問可以請版主多查查XD 希望有幫到你 前提:法院公證過並非全部都是買賣不破租賃其他條件我就不知道了不然賣屋前都簽個長約10年20年租金又特別便宜怎麼辦呢= =
我是代書~~先別管法條,你會搞錯方向建議是~先跟房客商量約訂12月請她搬~若是不願意,可以付一些錢請她搬~(這部分看一下租約內容,關於違約的處理)不然就是,自己租期再延長至房客租期滿!正常情況,我會另訂一份租約,條件跟原來那份一樣~但出租人是新所有權人!或是舊租約加註新所有權人收錢人不同了阿~
其實我今年也是買了房子,裡面本來也還有房客,但是因為他們的租約只到今年的7/31,而我是六月簽約的,所以我驗屋和點交都是把日期壓在八月初...我會建議你先去和房客好好商量,站在我現在還是房客的立場,我也是會盡全力給人方便!當然最重要還是好好談!
b110016 wrote:要先找房子租半年,等房客103年6月租約滿搬走後我再入住,造成要搬兩次 由此得知,補償他的金額在低於你5個月的租金下,你可以省下一個月的租金跟一次的搬遷成本,雙方都互惠,何樂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