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 SKY wrote:
下斡旋金後 屋主接受 後因故不想買 當事人也至簽約現場與屋主致歉 賠斡旋金也無異議 幾天後收到律師函 要求五日內至原地簽買賣合約 支付服務費 否則提告
請問熟悉房地產或法律的各位建議如何處理?
NOM SKY wrote:
已勾選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等於放棄審閱期
6/13當天下斡旋 簽意願書 6/16簽約日早上告知仲介不買
依民法,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
簡單說,
即賣方「要約」加上買方「承諾」加上買賣雙方「合意」,
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書面合約並非必要,
在本案中,
依樓主所述情形,
應該還是要給付仲介服務費,
只是我很好奇,
仲介直接求償服務費即可,
為何還要求簽定合約?

怪怪der......

我覺得樓主還是趕快去律師樓找律師商談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