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收律師函 強制要求簽合約

NOM SKY wrote:
下斡旋金後 屋主接受 後因故不想買 當事人也至簽約現場與屋主致歉 賠斡旋金也無異議 幾天後收到律師函 要求五日內至原地簽買賣合約 支付服務費 否則提告
請問熟悉房地產或法律的各位建議如何處理?


NOM SKY wrote:
已勾選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等於放棄審閱期
6/13當天下斡旋 簽意願書 6/16簽約日早上告知仲介不買


依民法,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
簡單說,
即賣方「要約」加上買方「承諾」加上買賣雙方「合意」,
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書面合約並非必要,
在本案中,
依樓主所述情形,
應該還是要給付仲介服務費,
只是我很好奇,
仲介直接求償服務費即可,
為何還要求簽定合約?
怪怪der......

我覺得樓主還是趕快去律師樓找律師商談看看吧。
NOM SKY wrote:
已勾選充分了解契約內(恕刪)


另外,為什麼會發函請你回去簽約,

很簡單,有些人會以為這律師函有法律上效力,

看到律師就怕了,然後就回去簽約了!

但其實它就是張"律師發的存證信函"



以房仲來說,如果你回去簽約,

當然這事就完美解決了,

也不用擔心這案子被其他房仲賣走,

如果真的不買,千萬不要再簽買賣契約書,

簽了之後如果違約,變成賣方也可以對你提出成交價10%的賠償,

但只要沒簽買賣契約書,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

賣方也沒法要求什麼賠償,問題會更好解決!
辣比洨腥 wrote:
依民法,當事人互相表(恕刪)

你提到的契約成立跟簽署正式的買賣合約兩者有何差別?
小央仔 wrote:
因為還沒簽訂買賣契約書,

對賣方來說沒有損失(恕刪)


可不一定喔!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仲介跟賣方的合約沒看到,萬一賣方也被要求給付服務費(仲介費),樓主有可能再被賣方求償這一筆!
小央仔 wrote:
只要沒簽買賣契約書,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恕刪)


本案契約已經成立了!
辣比洨腥 wrote:
仲介直接求償服務費即可,
為何還要求簽定合約(恕刪)


樓主目前只是口頭表示不買了,仲介用書面要求履約,日後一旦走上訴訟程序時,舉證方便!

我猜的...
電光老騎士 wrote:
本案契約已經成立了!(恕刪)

怎麼說呢?
電光老騎士 wrote:
樓主目前只是口頭表示(恕刪)

如果是寄存證信函表明不買呢?
NOM SKY wrote:
怎麼說呢?(恕刪)


第5頁了還在問這問題....麻煩先去翻翻基本的民法條文再來繼續討論吧!
電光老騎士 wrote:
本案契約已經成立了!(恕刪)


我2月份遇到的~也有請教律師~

成立是樓主簽的那張成立,

樓主是走斡旋金的流程,

您說的情況是走要約書流程的,

對賣方而言,樓主並未簽定買賣約,

也就無賣方要求簽約賠償的問題~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