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收律師函 強制要求簽合約

電光老騎士 wrote:


本案契約已經成立...(恕刪)


以小弟了解是沒付斡旋金的情況下,

才算以要約書的模式走,

這時就有賣方求償問題!
NOM SKY wrote:
如果是寄存證信函表明(恕刪)


寄存證只是一個事實告知~也可以這麼作,

但樓主未簽買賣合約書,也就沒有合約上付款,交屋的時間宣告的問題,

還要花錢花時間寄存證,反而把事情變複雜了,

最簡單方式就是出面和房仲說不買了,

該付的服務費付一付,儘快結案即可.

如房仲說要告,請房仲提出樓主違反哪一條的法律條文,

記得也要錄音或錄影存證,

樓主再拿這合約及錄音錄影存證,詢問當地的法扶諮詢即可!

另外樓主可以在網路上搜尋一下"斡旋金反悔"

就有很多相關案例可參考~
NOM SKY wrote:
下斡旋金後 屋主接受(恕刪)


另外,剛問了下法務朋友,

房仲在律師信有提到樓主無故不出面簽訂買賣合約書,

若樓主已有告知房仲不買了,就不算無故,

接下來房仲以律師函請你回去簽買賣合約書,

造成樓主有強制簽約的心理產生,

若樓主不想付房仲服務費,可以這律師函為證,

在樓主不明法律條文下,造成當事人資訊錯誤,

律師函內要求當事人5日內簽約,造成當事人有買賣合約非簽不可之錯誤訊息產生,

在房仲未明確告知相關違約已付責任下,也未明確告知後續流程,

房仲索討相關服務費並不合理,

可以此為由,拒付房仲服務費.

不過,要不要付主要還是看樓主有沒有要走法院,

以樓主的情況,法官可能會減少仲介費,


但...以這個案子,金額不大的情況下,

房仲會直接走寄律師函要求仲介費,我覺得很怪,

大部分應該都是收了斡旋,就再幫樓主找下個案子來看,

這樣作法對房仲來說就損失了你這位客人了.

是這房子特別難賣,還是房子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原因呢~
小央仔 wrote:
另外,剛問了下法務朋(恕刪)

當事人當面告知仲介不買的理由 並請他轉答屋主 後又來另一仲介 堅持當事人親至簽約現場與屋主說明 於是被請至加盟店與屋主致歉
簡單來說!不用管!就是律師信而已!跟存證信函差不多

從簽約上面來看就是希望你賠1%的服務費!

但是你也可以主張在簽約的時候並未告知每一條的細項

所以以為要買賣完成才會有服務費!而你未完成買賣且得到屋主諒解也賠償一萬訂金

最後真的要告就是跑法院而已!法官怎麼判還不知道!但是你最慘就是陪合約上面的

65000!如果案件跑比較久!最多就是一年5%利息!也沒有很多!

重點法院會怎麼判還不知道!所以房仲他們也要評估!因為提告了他們還是要付律師費

對他們來說不會比較划算!看樓主要不要賭!

不用擔心如果輸了還會被要求賠償律師費!並不會有這個問題!而且求償金額通常法院

審理這種案件很少會全額判賠!法院是玩文字遊戲!

你簽署的是買賣“意願書”,這是意願書!不是合約書!

第三條上面寫道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1%費用當仲介費!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問題就是這個!你跟屋主買賣契約沒有成立!哪有仲介費!

我的建議就是跟房仲談談!如果對方堅持!樓主也可以不用理!就等法院通知就好了

別怕跑法院!去過就知道其實沒什麼!
小央仔 wrote:
我2月份遇到的~也有(恕刪)

請問小央仔
你在實務上有遇過賠完斡旋金 又收律師函要求簽買賣合約的例子嗎?
ilbed wrote:
第三條上面寫道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1%費用當仲介費!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問題就是這個!你跟屋主買賣契約沒有成立!哪有仲介費!(恕刪)


不是簽了書面合約才叫「契約成立」!

白話一點講,樓主向對方表達「650萬買你的屋子」,對方回覆「好,成交!」,這時契約就成立了。(懶得翻民法的話,請參考買賣意願書第4條第1款的第1行後段)

看樓主的發文,反悔是在賣方同意樓主的出價以後,契約當然已經成立,除非樓主能證明對方回覆同意已經超過斡旋有效期間!

還有,這句話幫你加個標點,你比較不會誤解文字意義「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1%費用當仲介費」
小央仔 wrote:
以小弟了解是沒付斡旋(恕刪)


契約成立而買方反悔,賣方可以就「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向可歸責的一方求償!

所以我說,萬一賣方與仲介的合約上因此也要給付仲介費時,這筆錢還可以算在樓主頭上!
小央仔 wrote:
另外,剛問了下法務朋友,

房仲在律師信有提到樓主無故不出面簽訂買賣合約書(恕刪)


你的法務朋友不專業呀!單純告知不買了,卻沒有附「原因」(故),還不叫無故?

舉個顯眼一點的例子:「我要來簽約補訂金的路上,收到銀行通知,我存款被盜領一空,已無財力買房...」,這才叫「故」好嗎?
NOM SKY wrote:
(恕刪)堅持當事人親至簽約現場與屋主說明 於是被請至加盟店與屋主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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