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 SKY wrote:如果是寄存證信函表明(恕刪) 寄存證只是一個事實告知~也可以這麼作,但樓主未簽買賣合約書,也就沒有合約上付款,交屋的時間宣告的問題,還要花錢花時間寄存證,反而把事情變複雜了,最簡單方式就是出面和房仲說不買了,該付的服務費付一付,儘快結案即可.如房仲說要告,請房仲提出樓主違反哪一條的法律條文,記得也要錄音或錄影存證,樓主再拿這合約及錄音錄影存證,詢問當地的法扶諮詢即可!另外樓主可以在網路上搜尋一下"斡旋金反悔"就有很多相關案例可參考~
NOM SKY wrote:下斡旋金後 屋主接受(恕刪) 另外,剛問了下法務朋友,房仲在律師信有提到樓主無故不出面簽訂買賣合約書,若樓主已有告知房仲不買了,就不算無故,接下來房仲以律師函請你回去簽買賣合約書,造成樓主有強制簽約的心理產生,若樓主不想付房仲服務費,可以這律師函為證,在樓主不明法律條文下,造成當事人資訊錯誤,律師函內要求當事人5日內簽約,造成當事人有買賣合約非簽不可之錯誤訊息產生,在房仲未明確告知相關違約已付責任下,也未明確告知後續流程,房仲索討相關服務費並不合理,可以此為由,拒付房仲服務費.不過,要不要付主要還是看樓主有沒有要走法院,以樓主的情況,法官可能會減少仲介費,但...以這個案子,金額不大的情況下,房仲會直接走寄律師函要求仲介費,我覺得很怪,大部分應該都是收了斡旋,就再幫樓主找下個案子來看,這樣作法對房仲來說就損失了你這位客人了.是這房子特別難賣,還是房子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原因呢~
簡單來說!不用管!就是律師信而已!跟存證信函差不多從簽約上面來看就是希望你賠1%的服務費!但是你也可以主張在簽約的時候並未告知每一條的細項所以以為要買賣完成才會有服務費!而你未完成買賣且得到屋主諒解也賠償一萬訂金最後真的要告就是跑法院而已!法官怎麼判還不知道!但是你最慘就是陪合約上面的65000!如果案件跑比較久!最多就是一年5%利息!也沒有很多!重點法院會怎麼判還不知道!所以房仲他們也要評估!因為提告了他們還是要付律師費對他們來說不會比較划算!看樓主要不要賭!不用擔心如果輸了還會被要求賠償律師費!並不會有這個問題!而且求償金額通常法院審理這種案件很少會全額判賠!法院是玩文字遊戲!你簽署的是買賣“意願書”,這是意願書!不是合約書!第三條上面寫道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1%費用當仲介費!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問題就是這個!你跟屋主買賣契約沒有成立!哪有仲介費!我的建議就是跟房仲談談!如果對方堅持!樓主也可以不用理!就等法院通知就好了別怕跑法院!去過就知道其實沒什麼!
ilbed wrote:第三條上面寫道 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1%費用當仲介費!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問題就是這個!你跟屋主買賣契約沒有成立!哪有仲介費!(恕刪) 不是簽了書面合約才叫「契約成立」!白話一點講,樓主向對方表達「650萬買你的屋子」,對方回覆「好,成交!」,這時契約就成立了。(懶得翻民法的話,請參考買賣意願書第4條第1款的第1行後段)看樓主的發文,反悔是在賣方同意樓主的出價以後,契約當然已經成立,除非樓主能證明對方回覆同意已經超過斡旋有效期間!還有,這句話幫你加個標點,你比較不會誤解文字意義「買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1%費用當仲介費」
小央仔 wrote:以小弟了解是沒付斡旋(恕刪) 契約成立而買方反悔,賣方可以就「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向可歸責的一方求償!所以我說,萬一賣方與仲介的合約上因此也要給付仲介費時,這筆錢還可以算在樓主頭上!
小央仔 wrote:另外,剛問了下法務朋友,房仲在律師信有提到樓主無故不出面簽訂買賣合約書(恕刪) 你的法務朋友不專業呀!單純告知不買了,卻沒有附「原因」(故),還不叫無故?舉個顯眼一點的例子:「我要來簽約補訂金的路上,收到銀行通知,我存款被盜領一空,已無財力買房...」,這才叫「故」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