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告一位消費者, 但是該銀行律師告訴被告, 說沒關係, 說他們
只是走個形式, 他可以不用去開庭, 如果收到法院通知可以不用理會.
結果該消費者本來相信了, 但是後來收到法院通知, 想想後開庭當天
還是去到法院了解. 結果發現如果不去, 那麼法院會視同被告放棄申
訴辯論權益, 直接採信銀行說法. 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的經過, 法官當場
痛斥銀行端律師的作法.
簡單的說, 除非收到公文說不用開庭, 否則就得要去, 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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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彥 wrote:
印象中有個類似的案例, 內容細節不是很正確, 但是意思差不多,
某銀行告一位消費者, 但是該銀行律師告訴被告, 說沒關係, 說他們
只是走個形式, 他可以不用去開庭, 如果收到法院通知可以不用理會.
結果該消費者本來相信了, 但是後來收到法院通知, 想想後開庭當天
還是去到法院了解. 結果發現如果不去, 那麼法院會視同被告放棄申
訴辯論權益, 直接採信銀行說法. 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的經過, 法官當場
痛斥銀行端律師的作法.
簡單的說, 除非收到公文說不用開庭, 否則就得要去, 避免權益受損
1.銀行法務確實最喜歡碰到一造辯論判決,所以開庭要去(律師也是)
2.案件還在北檢,代表根本還是在偵查程序,說句白話文"檢座"找你去跟"法官"找你去
對你來說是一樣的,但其實意義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