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喔!拜託版上熟法律的人講解一下!

唉~好煩啊!
存證信函也發了,為了怕對方不去領掛號,岳母也要求我把存證信函Copy一份貼在她房門上,並拍照!
上禮拜好像租約到期了,我岳母也有去里長那邊請求協助(這幾天沒回娘家,不了解內容)。
我想說再來應該是會同管區去趕人或是直接把她的物品移出(可以在里長管區的見證下做這件事嗎?)

可是昨天聽老婆說我岳母找了鎖匠去把門鎖換了,而那房客去告我岳母!

天啊!
據我所知,房東應該不能做這事吧!
我怕一個有贏面的局最後輸在這邊。
即使去補稅(我已經去國稅局辦理了),只要給那房客有個教訓,我也認為是贏!
但是現在會不會變成我岳母要賠一筆錢給她,還得看著她得意洋洋的嘴臉啊!(版上好像有人可以私下處理這種事)
想公佈她的一些資訊,讓她租不到房子!

後續會怎麼樣啊?
拜託了解的人告訴我吧!



前情提要:

我岳父之前把一間公寓隔成四間套房出租。
現在其中一間的房客(一對姊妹)指稱房間內有阿飄,想要退租,
基本上退租沒甚麼問題,也不會扣押金,就是按照一般作法,押金得等水電帳單都來了之後再退。

但對方要求我岳父即刻把押金及剩下的租金(按日算到當天)都退給他,但她不會馬上搬走,他們還要找房子,
等找到房子搬走後,他們再付多住的這幾天租金。


請問要如何對付這種人呢?

P.S.
1.不要叫我附圖,我相信各位不會想看的。
2.當初簽約是用便利商店買的那種紅皮的租賃契約。
3.基本上那間房間是所有房間裡面條件最好的,我在買房子前就是跟我老婆住那間。再加上我搬走後、這對姊妹入住前的歷任房客從未有遇過啊飄。
遇到奧房客,請指導一下!


原以為是事情已經完結了,上禮拜岳父問我有沒有錄音筆,我才知道還沒有完結,

原來那對姊妹現在還住在裡面(啊不是有阿飄鬱卒)。

1.那邊房子是5F&6F(頂樓加蓋,已有10多年)。
2.總共有7間房,每間房有接個電錶(請水電加的)。另外還有公共用電(公共區域照明、飲水機、洗衣機、儲熱式電熱水器)。計費方式是:台電帳單*房間電錶使用度數/七間房電錶使用度數和。也就是你房間內使用越多電,就得付出較多公電。房東並沒有另外賺一手,台電帳單也會貼在走道。


電費單來了,7間套房,總電費超過2萬元,那對姊妹的部份是48xx(她不是最高的,有兩間房超過5000)。而目前對方不願意付電費!
她說:啊當初不是說房間有獨立電錶,只要你有單獨的台電電費單,我就繳。
還說:只要你敢告我,我就檢舉你逃稅。

我岳母已經寄存證信函了,她說就算被報逃稅也要告她。
請問一下:
1.房租算營業稅嗎?如果我岳父母沒有其他所得,是不是還扣不到稅?(總房租約4萬/月)
2.頂樓會被拆嗎?那一排都有加蓋,會不會到時來拆一整排啊?
3.可以告她恐嚇嗎?(我是覺得沒辦法,畢竟是沒有報稅)
4.有其他方法可以對付她們嗎?

這年頭真是夠了,我岳父也算好房東了,之前房客有問題想提早搬走的,他也從來沒有扣過押金。
他說會想提早搬走的,一定都是有困難,不願賺這押金(據我知道的,之前一個是換工作,一個是沒工作)。


最後,版上如果有房東(台北縣),以後遇到這樣一對姊妹,請自行考慮是否要把房子租給她們。
遇到奧房客,續集!


eyedoctor wrote:
唉~好煩啊!存證信函...(恕刪)


房客告什麼?
有無退還押金及未到期之租金?
還有其他的書面資料嗎?小心變成不定期的租賃…
我是當了父母之後才學當父母的
好像是"妨礙自由"吧!我還要回去問問!

07dragon wrote:
房客告什麼?
...(恕刪)
應該是被告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進入出租套房)跟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換鑰匙)。

在房屋租賃的關係中,只要房屋的鑰匙交給房客,原則上房東就不能再任意進出出租的房屋;當然更不能在租賃關係在續中換鑰匙阻止房客進出房屋的權利行使。

不過,依照刑法第306條之法定構成要件,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之要件,因此,如果是擔心房客出事,而好心進入等情形(但是只是單純不付房租,並不構成侵入的正當理由),那一般實務上會認為不構成"無故"。
至於強制罪部分,就要看換鎖的行為是否為正當的權利行使而定,只是一般而言,僅以未繳租而換鎖是難以構成正當的權利行使。但是,一般市面上的租賃契約,常有終止租約,房東可以將房客遺留的物品視同拋棄物的條款約定,如果本案涉嫌人的教育程度不高,或許有機會援引該條款主張沒有犯意。

不過,總而言之,不論本案的結果如何,版主所陳述屋主的行為是不對的,如果真的擔心這種不當租客的行徑,應該將租約公證,並將得以逕為強制執行事項列明,即可免除本案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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