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2009年7月購買一間二手的,三房的大樓,原本購屋時,跟賣家說我不要漏水的,賣家就說不會漏水,合約書上的其他特別約裡有多一項"本屋自交屋時起賣方負6個月漏水保固(不含外牆)",之後當年莫拉克颱風來,造成客房和主臥室外牆漏水,小弟有找大樓管理委員來處理外牆漏水,隔年2010年,凡那比颱風來,造成客房其他地方的外牆漏水,和廚房也滲水剖為嚴重,想請問這樣子是否,可以算是買到瑕疵屋嗎?可否申訴賠償呢?感謝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