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已經和仲介簽了買賣合約書後,如果不想買了(還沒過戶),是否只要付總價的3%違約金就可以了,還會有其他法律問題嗎?
因為假設買了1500 萬的房子,但發現同建案有更便宜的房子要出售(樓層 坪數差不多),是不是只要便宜45萬以上(因為奢侈稅,一定會便宜更多),就值得毀約呢?
第一種可能:是當作契約意定解除權的對價
簡單講就是花錢買一個解除權在本來的契約中,如果我要解除契約就放棄掉那3%的錢,之後大家互不相干.
第二種可能: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
簡單講就是你不履約,不論對方損失多慘重,最多你就是賠這3%,就算還不夠賠也不關你的事.
第三總可能:懲罰性違約金
因為你壞壞違約,是個沒有道德的人,所以你先拿3%給對方當作你壞壞的懲罰.
之後如果對方還有損失,對方損失多少你就賠多少.
另外,很多人以為只有明文冠上"懲罰"二字才算懲罰性違約金,但其實這觀點並不正確.
例如,如果對方已經在契約中載明違約金多少,但是卻還有其他條款載明在給付遲延當中你要支付每日多少錢或交易延滯費用多少錢之類的,就要小心
因為這時候的違約金很可能是懲罰性違約金而不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