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自己與屋主成交
看屋時由於屋主還在自住
家具沒擋住的部份簡視是沒有漏水的狀況
屋主也自稱沒有漏水
一時疏忽與過於相信屋主的說明
所以沒有簽屋況說明書
但在最後貸款核撥前看屋時
在空屋內
發現房屋的兩面牆有璧癌狀況
檢視自己由代書簽訂的合約
沒有"以現況交屋"的字樣
自己目前的想法
依民法359條規定
屋主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應減少價金與回覆原狀,否則買受人在5年內皆可提起訴訟
如果屋主不願意負擔璧癌的修復工作(此修復工作必須保證5年不漏水)
或是要兩方承擔
我是否還是先應成交此房屋
避免違約問題
另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要求對方修復璧癌
並負擔律師費 出庭的交通費 請假費用 與精神損失等相關費用求償
不知這樣的處理原則是否正確
請各位大大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