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先進大家好最近買進一間二手屋,不過該屋目前有租人,租到年底(12月),而且只有口約,並沒有租賃契約最近要繳交尾款至履約帳戶,後續要辦理交屋。我想到的問題是,萬一年底租賃的住戶不搬,或者是留下一堆東西要我清,卻又已經交屋(我是新屋主),好像只有認栽的感覺?! 雖然說現住住戶未必是這樣,但總是小心為上。請問交屋上有沒有要注意的事呢?謝謝
就租約問題來說明:(1)依據「民法422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如此,你將難以舉證租期是否未逾1年,應可能被判為不定期租賃。(2)依據民法四二五條之規定:(a) 如租約未經法院公證,且為不定期限租賃或超過五年之長期定期租賃契約,租約對新屋主並不繼續存在,新房東有權解除租約。(b) 如租約為未經法院公證之五年以內定期租約,並不影響房客權益,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以第1點判斷,此案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你是可以要求租方遷出的。(3)在買賣點交時,應清楚列冊拍照,並經買賣租三方一同簽署點交,以防止未來設備、物品權屬不明。(4)建議若在點交前最好請賣方協助買方與租方簽署租賃合約,明定雙方關係,以防止未來租方不搬離產生複雜的處租問題。若租方不配合,請提出限期遷出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不搬要連續提出及訴請法院執行,且不要再收其房屋收益,直至遷出完成後再請求支付。(5)應防止租方失聯留下私有財產,造成屋主無法自行處理,需由法院執行拍賣及付保管責任的情況(因為無租約,故無約定此問題),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點交前完成簽立租賃合約或請賣方協助點交當日遷離。以上,參考看看!
補充幾點:(1)若你買入是要自用的,那就在點交前請賣方協助你清理標的使用權,這是他應該做的,若他未善盡義務,不要輕易完成點交,另也要視你們買賣合約在此部份是否有協議來辦理,若沒有特別說的話,賣方就有責任負責喔!(2)若你覺得未來收租金也好,那也要請賣方協助重新簽約及釐清資產歸屬,這樣對你未來要收回使用權比較有利。租賃條件方面是需要雙方協議的,可參考一般市場條件,若在點交前談不成,就不要租給他了比較好。(3)一切動作記得要搜集有效證據(書面協議、存證信函…),這樣主要目的不是要雙方告來告去,而是要防止以後糾纏不清。你再參考看看~
只能選擇於房客重簽契約,口頭契約是最麻煩的。(法官會以房客利益為大喔)不能私自強制叫房客搬走,只能以走法律途徑,私自清房間會被房客告喔。說真的這真的是個爛攤子,請前屋主跟房客溝通吧,你去講會造成反效果~~此案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保重....基本上仲介業界是不碰這個案子的,所以你可以以當初購買時簽約條件再審視一下吧,(有無欺騙~隱瞞之類的)財產清冊是前屋主於你的關係,你的關係與前任房客是基於租貸契約上,沒有契約,房客只能以現況交還給你,所以如果要主張房客要保存房子的財產條件,只能基於不可移動件之上,如牆壁,水電這一些而已,可移動的物件,如果房客可舉證是他購買,又無租貸契約證明,你很難有財產主張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