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簽約當天被告知房屋漏水不能出租,可是之前付的訂金卻遲遲未歸還,期間也有不斷的電話催繳,一下子說轉帳了叫我去確認(當然沒轉阿)..一下子又說晚一點或下禮拜,我經網路查詢此屬民事僅能像警局備案並申請調解,請問是否如此?還有什麼地方可以去申訴此仲介不當行為呢?畢竟花電話費花時間的都是我,實在是覺得自己虧大了~仲介一點損失都沒有!!去警局也只能備案,萬一要申請調解~我可能還要請假~我覺得很不公平!!

這是最近的簡訊

仲介傳的:抱歉今天我女兒出院、我今晚點回公司在處理、今天或明天妳一定收的到..

我傳的:因四月一日欲簽約時被告知租屋漏水無法出租,四月中允諾退訂金六千兩百元整,至今已超過一個月,如三天內未歸還,將去警局備案!

仲介傳的:已準備給妳請明天中午過來拿、因小女車禍今出院抱歉...

仲介傳的:楊小姐你好我是李先生我今天剛匯兩千給妳...明天下午前會在匯四千二給妳...抱歉..明天妳就會收到總數...謝謝

結果:有看到他匯兩千~後來並沒有匯四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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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ang wrote:
租屋簽約當天被告知房...(恕刪)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無解

只是訂金方面應該簽約當天,無法簽約時就該拿回

對方是仲介的話
應該有公司吧?還是網路上找的仲介呢?
直接找上公司我想會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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