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01年10月28日看屋後簽名於xx房屋不動產斡旋契約書(當時並無告知有審閱期,本人也確實未簽署審閱期聲明欄部份)。當下本人主動告知目前無現金,業者亦未提供要約書選擇,只告知可隔日付。(要約書與斡旋書聲選擇部份還是媽媽簽的,媽媽還問說她可以簽嗎?房仲表示代簽也可以,簽名當下我正好不在,也未取得我同意),本人實有意願購買房屋於是101年10月29日支付斡旋金三萬元。101年10月30日業者即告知賣方同意。本人逐發現契約書不合理之處於是101年10月31日打電話給業者表示希望解除合約,但業者告知屋主已同意出價已將斡旋金轉為訂金。無法願退還斡旋金。
不願購買的原因包括:
簽名後剛好屋主回來,才發現屋子曾有漏水問題,簽名房仲也未告知,屋主是表示修繕過後兩年未漏水,之後漏水問題曾打電話問房仲,表示有保固半年到一年,但要延長必須要簽約時再跟屋主談。
簽名時也告訴房仲希望貸款至150萬,但房仲也未註明在合約書上,只表示會跟公司回報,甚至賣方同意後,業者告知應該可貸至140萬,但利率部份也要我給了財產證明後由代書辦理才知道。
斡旋金的認知:天真的以為出價不是承購價,以為是仲介說的表示有購屋誠意(實際上是真有購屋意願),但實際上是一出價便無可再議價空間。就算是屋子有暇疵、貸款貸不過或是貸款金額、利率不符合我的預期等,只要沒註明在合約上一律不算,也不能再議價。斡旋金轉定金也以為是確定成交後才轉定金,但合約上表示是屋主同意了之後即轉訂金。
事發後我非常後悔,就算大家罵我是笨蛋我也承認,為了此事上網查詢發現類似案件非常多,有些人可取消合約,有些人會認賠,但這些都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去申訴。我覺得既然法律規定要給三日審閱期可能就是要讓我們這些笨蛋多想想,如業者看準我無購屋經驗,而刻意隱瞞條約讓我失去我應有的權利,我也深覺有受騙感覺。如今已向消保官申訴,還得等到業者是否回覆,還要再與業者面對及協調,這些都是需要一段時間,只能說事情遇到了才知道要怎麼處理,也希望大家能告訴不管親朋好友或是自身買房時,真的要仔細評估,尤其是審閱期的權力以及要約書或斡旋書的差別,再來簽契約。因為可能糾紛真的太多,內政部也確實訂定了相關條約(但是是從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生效),給大家做個參考。
內政部公告
如此申訴動作也讓自己學了經驗及告知業者最好還是要老實告知消費者應有的權益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