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遇到小弟以下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小弟在外租屋也有6~7年了,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形,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在今年7月底搬到目前的租屋處,
結果在9月的某一天(有點忘了正確日期)突然接到大樓總幹事的電話,
說台電明天要來拆表了,
電費已經逾期4個月了,
所以隔天一大早小弟就趕緊請假到台電去繳費,
並將此事告知房東。
原來是房東跟前屋主在過戶時沒有把繳費通知單的寄送地址跟聯絡人做變更,
所以帳單一直寄送至前屋主登記的地址(跟小弟目前居住地址不同,所以一直沒有收到帳單)。
因此在告知房東此事時就有提醒房東水費或是其他有的沒的是不是都有辦理好了。
但在昨天下班後突然發現停水了,
打電話到自來水公司查詢結果竟然又跟上次一樣了(也是逾期4個月),
只不過這次沒有先通知就直接停水。(期間亦無收到帳單及停水通知書,又都寄到前屋主登記地址了>"<)
但因為無水可用,
只好帶著老婆到旅館住了一晚,
今天一大早就趕緊去自來水公司繳費並復表。
請問這樣復表跟住宿的費用可以主張跟房東要嗎?
有甚麼條文可依據向房東申請給付?
感謝有經驗的大大幫忙回覆。
PS:我還特別上網找附近最便宜的旅館。
eve55eve55 wrote:
先問喜歡這房子?如果...(恕刪)
跟喜不喜歡應該沒有太大關係,
只是我個人認為該有的權利就會去爭取,
所以才會上來問看看萬一房東不想支付的話,
有甚麼法條可以用來說服房東,
估狗了很久,
大多只查到民法有大略提到房東應盡到使房客不虞水電的義務,
沒有很仔細的定義到細節,
基本上我自認為自己是相當好的房客,
在外面也有6~7年的租屋時間,
期間也租過4間房子了,
每間房屋在退租時都比剛租時還乾淨許多,
房子裡面有壞掉的東西只要我會修理的金額不大的,
我都自行修理(簡單的水電、換紗窗、五金等等..),
也不曾麻煩過房東。
所以基本上也沒遇過這麼扯的房東就是了。
扯不是說房東不好,
而是神經比我大條,
房子過戶竟然該變更的資料沒有一併變更?
而且在台電通知要斷電那次就有告知房東,
房東也說他會去處理,
結果自來水又來一次?
真的蠻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