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
1月時就被台電通知說 未繳電費他們要來"斷電"
當下當然直接連絡租屋的A先生
不過不是 "不接" 就是說 "打錯電話"
當然台電終究還是把電給切斷了

看樣子2月的房租應該也拿不到了

不曉得各位有沒有遇過租房子給你鬧失蹤的房客
那後續該怎麼處理?

那屋內A先生的私人用品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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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遲付租金總額超過"二個月以上",房東可催告房客在一定期限內繳足租金,如果房客在期限內仍不繳足者,則房東可終止契約。因此房客如果已遲付租金超過二個月以上,建議依據上述規定,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向房客告知及催告要求他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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