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1月時就被台電通知說 未繳電費他們要來"斷電"當下當然直接連絡租屋的A先生不過不是 "不接" 就是說 "打錯電話" 當然台電終究還是把電給切斷了看樣子2月的房租應該也拿不到了不曉得各位有沒有遇過租房子給你鬧失蹤的房客那後續該怎麼處理?那屋內A先生的私人用品該如何處置?
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遲付租金總額超過"二個月以上",房東可催告房客在一定期限內繳足租金,如果房客在期限內仍不繳足者,則房東可終止契約。因此房客如果已遲付租金超過二個月以上,建議依據上述規定,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向房客告知及催告要求他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