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買房時遇到一個問題,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原屋主因奢侈稅的關係,還要一個多月才滿二年,
因此房屋需要一個多月後到期才會辦理過戶,目前只先簽合約
再簽約時屋主知道我們買房是要出租用的,
他才提到這間房子原來他是出租與出售同時進行的,
目前租屋仲介已經幫他找到房客了,
因此要求要我們要分攤租屋仲介的費用,至於未過戶的期間的租金一樣由他來收,
他也提到房客有要一些家具,這些家具必須由我們購買
針對家具部份我已答應由我們購買,但對於租屋仲介費我是有點疑惑,
因為租屋仲介已經幫屋主找到出租人了,
不論他要不要出租,不是照道理講屋主都要付租屋的仲介費嗎?
怎麼會找我們分攤?
因為他只收一個月的租金,
我感覺他可能只想分攤12分之1的費用,其餘要我們買單
因為感覺好像不是很公平,所以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是應該由原房主全額負擔,還是一人一半,
還是真的要依出租的月份來分攤?
如果我跟屋主真的無法達成共識,
最後是不是要由簽過戶合約的代書來仲裁?
因為房屋仲介已收了兩邊的仲介費,不太可能讓這個買賣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