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翻網路文章說下斡旋金要特別註明這些條例,那我再簽時底下備註下列會很誇張嗎?菜鳥發問再請各位前輩指教。
1.買方房屋貸款金額需為xxx萬元(利率2%內),若不足買賣失效,買方無須承擔任何衍生費用。
2.買方同意購屋總金額需含仲介衍生相關服務費用。
以上
chanyuhsu wrote:
各位前輩那是否改為...(恕刪)
大約懂你的意思:1.就是當貸款下不來不想有任何費用損失、2.買價不需要另外負擔其他費用
不管合約怎麼改~沒有人會跟你這樣玩啦
1.想要確定貸款可不可以下來,透過銀行貸款部門看看那個地區的房子及屋齡所估算的房屋市場價值換算後可以貸給你的最高金額~至於貸款趴數就要看你的信用狀況、還有怎麼跟銀行談。不管房子好不好賣,只要取消交易想要回斡旋金機率極低再說沒有賣家會跟你簽訂那一條的啦,退回斡旋金已經很慈悲了,還沒開始交易就簽訂這條約看了就

2.不想要其他費用負擔,除非不透過仲介、代書都自己跑,但是政府機關還是有基本的費用要付,但是非熟人互相交易還是會透過第三方(例如銀行)進行交易,會比仲介費低一點但還是有。這一項業界既有的規定不是你一個個案想推翻就退翻
勸你自備款還是夠一點再說吧
~看看其他人的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