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個問題想請問大家,我們買的這間中古屋交屋日期是1月底(簽約至交屋2個月),屋主想延後交屋,理論上是通融一下是無妨,但因為該屋主有些所作所為實在讓我們不能接受(像是簽約完頭期匯入履保帳號後說要先動撥幾十萬、房子的日光燈管連燈座都要拆走),通通都僅來電告知,未徵詢買方意見,就連延後交屋這件事也是打來告知一聲,未經我們許可就逕自告知代書我們同意了,重點是要延到什麼時候也不知道!實在令人生氣,所以連一天都不想讓他延,並且打算要是真的無法如期交屋,要依合約請他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萬一延遲太久,便會請求解約,因此想請問大家:萬一解約我方可以要求賣方支付所有稅費損失嗎?可以請求違約金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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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間的買賣糾分,是民事,你求償,他不給,就是上法院,都是要成本的

宋詩婷 wrote:
大家好,有個問題想...(恕刪)


買房 為這種事 上法院!!

一句話 一通電話 你可以 通融

相對性 你也可以一通電話 一句話 叫他限期搬限期交屋

這樣很難嗎??

我想他收你錢 應該也會很快處理吧!!
我們有跟他說依合約期限交屋,可他不接受才令人困擾...
先寄存證信函給他 限期搬走 同時告知要求支付罰金
期限到沒搬 告侵占 訴訟費(存證信函中註明,訴狀亦註明)要求他出
法院判下來後 要求強制執行
賣方延遲交屋
賣方延遲交屋
賣方延遲交屋







,,,有仲介嗎
好!寄存證信函。
仲介有試著跟他溝通,依舊沒聽進去...非常有自信我們會通融他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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